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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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是关于不服从准尉、士官或军士罪的规定。该罪由三个罪状组成:

第一,击打或袭击准尉、士官或军士。需要满足以下构成要件:首先,被告人是准尉或者士兵;其次,被告人击打或者袭击的对象为准尉、士官或军士;再次,击打或者袭击行为发生在被害人履行职务的过程中;最后,被告人知晓被害人系准尉、士官或军士。

第二,违背准尉、士官或军士的命令。需要满足以下构成要件:首先,被告人是准尉或者士兵;其次,准尉、士官或者军士向被告人作出了一项合法的命令;再次,被告人明知命令的作出者系准尉、士官或军士;最后,被告人有义务执行该项命令,但其蓄意违抗。

第三,对正在执行职务的准尉、士官或军士进行侮辱或言行举止不尊重。被告人系准尉或者士兵,实施了特定的作为或者不作为,或者使用了特定的言词;被告人的言行举止指向的对象是特定的准尉、士官或者军士,并且在这些人的视觉或者听觉范围内;在该特定环境下,被告人的言行举止带有侮辱或者不尊重的性质。

《法典》第91条与第89条、第90条的立法目的相类似,旨在确保准尉、士官或军士的合法命令能够得到执行,保护他们免受暴力、伤害或者侮辱。与其他两条不同的是,第91条并不需要行为人和被害人之间存在上下级从属关系(suprerior-subordinate relationship)。本条保护对象不包括那些不属于准尉、士官或者军士的代理士官或代理军士,也不包括军警或海岸巡逻人员。三个罪状都要求被告人的主观心态为明知,这种心态可以通过间接证据予以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