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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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是关于普通军事法庭和特殊军事法庭中军事法官的任职规定和行为规范。根据第1款的规定,普通军事法庭中应当配备一名军事法官,而在特殊军事法庭当中,各军种可以指定相关条例规定在哪些具体案件中需要配备军事法官。同时,诸军种制定的条例应当规定选派军事法庭军事法官的方式,以及哪些人员可以被授权选派军事法官。

军事法官的任职资格。第2款明确要求,军事法官必须是委任状军官,同时也必须是联邦法院或者州高等法院律师协会成员,并且为所在军种的军法总署证明符合军事法官任职条件。第4款还规定了任职的消极条件,若该人曾经担任过案件的原告人、控方证人,以及在同一案件中担任调查官或者控辩双方的律师,不得成为军事法官,该规定主要是为了防止军事法官先入为主,对案件事实形成偏见。

军事法官的委派。军事法官由所在军种军法总署署长或者其指定的人,根据各自军种制定的具体条例来进行选派。但是,出于保障法官独立、公正行使权力的需要,除了总统或各军种部长召集军事法庭的情况外,召集官及其参谋不得准备或者审查军事法官与履行职责相关的有效性、公允性以及高效性方面的报告。委任状军官只有在由其所在军种军法总署署长或者其指定人的委派且直接负责的情况下,方可成为普通军事法庭成员,履行军事法官的职责;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如果还需要承担其他的司法或者非司法的职责,必须要经过指派人的同意。经过本军种军法总署批准后,军事法官可以选派至其他军种、作战指挥部或者联合指挥部的军事法庭。

军事法官的行为规范。军事法官应当主持其被选派的军事法庭的每一次开庭审理活动,不得在被告人和控辩双方律师不在场的情况下,与军事法庭陪审团成员进行交流。军事法官也不得参与陪审团投票。军事法官的职能定位是“主持”法庭审理,主要负责程序事项的处理,不涉及定罪量刑,这与我们通常意义上法官审理案件的模式很不相同,军事法官负责对法律问题、法律条文或者其他规定进行阐释,最终是否有罪、应当如何量刑则全部由法庭陪审团成员来作出决断。为了保证法庭成员不会受到来自军事法官的不当影响,第5款还专门规定,军事法官如果要与军事法庭陪审团成员进行交流,必须是在控辩双方律师与被告人在场的情况下进行,一方面是为了防止“暗箱操作”,另外一方面,控辩双方还可以及时纠正军事法官对法律问题进行阐释的不当之处,以充分表达自己诉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