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比
2025年08月10日
对比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0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两审终审制,是指一个案件至多经过两级人民法院两次审判即为终审判决、裁定的制度,第二审人民法院作出的终审判决、裁定,可以作为交付执行的依据,当事人等不得再提出上诉,人民检察院不得按照上诉审程序提出抗诉。
根据两审终审制的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按照第一审程序对案件审理后所作的判决、裁定,尚不能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只有在法定上诉期限[9]内,有上诉权的人没有上诉,同级人民检察院也没有抗诉,第一审法院所作出的判决、裁定才发生法律效力。在法定期限内,如果有上诉权的人提出上诉,或者同级人民检察院提出了抗诉,上一级人民法院应依照第二审程序对该案件进行审判。上一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案件作出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立即发生法律效力,该案的审判也宣告终结。
需要指出的是,我国的两审终审制有以下三种例外:(1)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审案件为一审终审,其判决、裁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2)判处死刑的案件,必须依法经过死刑复核程序核准(包括死刑立即执行核准和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核准)后,才能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3)根据《刑法》第63条第2款规定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案件,必须经最高人民法院的核准,其判决、裁定才能发生法律效力并交付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