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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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是关于诉讼记录及相关记录的处理。在根据第66条进行刑事上诉法院复审、第69条第1款进行军法总署办公室复审时,若被告人没有依据第61条放弃上诉或者撤回上诉,诉讼记录和相关处理记录应当一并提交给军法总署,以便作出更加合适的处理。诉讼记录和处理的移交和处置应当按照各军种部长制定的条例来进行。与认定事实的初审程序不同,美国军事司法复核程序主要是通过对诉讼记录的审查来进行,是一种“书面审”的方式。因此,记录的完整性、真实性以及记录的提交程序和方式,就显得尤为重要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