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比
2012年我国《刑事诉讼法》修改后,在特别程序一章中增加了“强制医疗程序”。根据该法第284条的规定,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以予以强制医疗。需要指出的是,强制医疗程序并不解决犯罪行为人的刑事责任问题,而是针对精神病人解决其是否需要进行强制医疗的问题。
在程序上,公安机关发现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写出强制医疗意见书,移送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的或者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的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的申请。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可以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对实施暴力行为的精神病人,在人民法院决定强制医疗前,公安机关可以采取临时的保护性约束措施。人民法院在审理强制医疗案件时,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通知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在审理过程中,如果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虽然系精神病人,但不具备继续危害社会可能,则应当作出不予强制医疗的决定,并责令家属严加看管和治疗;若发现被告人系企图装疯卖傻逃避刑事责任,应当终止强制医疗程序,将案件退回人民检察院,启动普通诉讼程序进行审理。
在作出强制医疗决定之后,强制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被强制医疗的人进行诊断评估。对于已不具有人身危险性,不需要继续强制医疗的,应当及时提出解除意见,报决定强制医疗的人民法院批准。被强制医疗的人及其近亲属有权申请解除强制医疗。为了保证强制医疗程序的公正性,法律还特别规定由人民检察院对强制医疗的决定和执行实行监督。
【注释】
[1]请各位注意此处的表述,法典用的词是“宣告(announced)”而非“作出(adjudged)”。军事法庭虽然是由召集官临时召集而成,但法庭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到来自召集官的不合理影响或干涉。因此,法庭可以依据事实和法律对被告人径行定罪量刑。同时,考虑到召集官在指挥系统中的统帅权,法典要求在判决宣告之后,军事法庭应当及时报告召集官。
[2]与我国刑事司法程序不同,美国军事司法实行的是独立的定罪和量刑程序,即案件审判活动需经过两个相对独立的处理程序,首先需要由陪审团表决被告人犯罪行为是否成立,然后再由陪审团来表决确定对被告人的刑罚。
[3]出于论述方便,本条解析中用“召集官”一词代替“召集官及其他授权的人”。
[4]即便他认为该有罪裁定有误,也可以选择不予核准法庭量刑。
[5]类似于美国地方刑事司法领域中的辩诉交易,可以通过降低指控罪名、减轻指控刑期等方式来获取被告人的有罪供述。
[6]在此情况下,刑事上诉法院应当驳回起诉。
[7]采用邮寄送达的方式时,在计算时间上各国立法例有两种不同规定。一为“投邮主义”,即将文书材料投递邮寄的时间;二是“达到主义”,即被送达人收到文书材料的时间。美国军事司法采用的是“投邮主义”来计算时间。我国刑事司法活动当中采用的也是“投邮主义”,《刑事诉讼法》第103条规定:法定期间不包括路途上的时间。上诉状或者其他文件在期满前已经交邮的,不算过期。
[8]调卷令(writ of certiorari)是上诉法院签发给下级法院,要求其将某一案件的诉讼记录移交给其审查的一种特别令状。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将调卷令用作其选择复审案件的工具。
[9]针对判决的上诉、抗诉期是10天,针对裁定的上诉、抗诉期是5天。
[10]合适机构,是指考虑到被告人性格及罪名性质,能够为其提供照管或者治疗的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