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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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是关于条款解释的规定。根据第1款的规定,在士兵初次服现役或者初次从预备役转为现役之时或者上述程序完成后的14天内,应当就美国《统一军事司法典》中的特定条款为他们作出详细的解释。需要解释的法条包括第2条(法典的属人管辖权)、第3条(对特定人员的管辖)、第7~15条(抓捕、施以人身限制和非司法处罚)、第25条(军事法庭成员)、第27条(控辩双方律师的选派)、第31条(禁止强迫自证其罪)、第37条(对法庭审理的不法影响)、第38条(控辩双方律师的职责)、第55条(禁止处以残忍和不寻常的刑罚)、第77~134(罚则)和137~139条。

对于服现役期满6个月的士兵,或者系已经完成基本训练或者招募训练的预备役成员,或者系再次入伍人员,还应当对他们再次解释上述条款。法条的解释过程实际上也是一种普及法律的过程,法律要被人所遵守,要为人所信仰,其前提是需要知法和懂法。虽然行为人不能以不懂法为理由而逃离刑事惩罚,但是对法律预先的了解确实能够尽可能地减少犯罪行为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