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条是关于延长诉讼期限的规定。军事法官和没有军官的军事法庭,可以基于控辩双方的申请而决定延长诉讼期限,但是期限的延长必须服务于审判公正的要求。特别是在有军事法官的情况下,可以依其自由裁量决定是否需要延期,延期的事由通常包括:未提供足够的机会准备庭审;未能够获得关键证人;被告人、律师、军事法官或者陪审团成员身患严重疾病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