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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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是关于军事上诉法院复核程序的规定。军事法庭作出的判决并非全部会经过军事上诉法院的复核,根据《法典》的规定,经过刑事上诉法院核准的三类案件的诉讼记录应当提交给军事上诉法院进行审查:其一,所判处的刑罚包括死刑的案件;其二,军法总署署长下令送至军事上诉法院复核的案件;其三,基于被告人的申请和合理理由,军事上诉法院同意进行复核的案件。可见,经过刑事上诉法院复核是送交军事上诉法院审判的前提。

被告人申请军事上诉法院复核的时间。被告人可以在告知刑事上诉法院裁决之日60天内,或者刑事上诉法院裁决书副本通过普通挂号信的方式按照被告人提供的地址送交邮政系统投递[7]之日60天内,以上述较早的日期为届满日期,向军事上诉法院提出复核申请。如果被告人没有提供该地址,则投递至被告人官方服役记录中最新的地址。军事上诉法院在收到申请之后,应当根据法院规则及时作出处理。

军事上诉法院的审查范围。军事上诉法院不能对全案的事实、证据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仅可对争议事项的法律适用问题作出处理。具体表现在:第一,对于所判处的刑罚包括死刑的案件,仅能对召集核准以及刑事上诉法院确认或者基于法律适用错误而撤销的定罪和量刑作出处理;第二,对于军法总署署长下令送至军事上诉法院复核的案件,仅能够对署长提出的争议问题作出处理;第三,对于被告人申请复核的案件,法院仅需要对同意复核中的争议事项作出处理。

军事上诉法院的处理。军事上诉法院可以维持刑事上诉法院的判决,也可以撤销原案件的定罪量刑,并要求进行重新审判。如果撤销原判决系基于诉讼记录中没有充足的证据足以支撑有罪认定,则应当驳回指控;如果法院撤销定罪量刑但未下令重新审判,该指控则也应当被撤销。除非该案需要总统或者军种部长作出进一步处理,军法总署署长应当指示召集官依据军事上诉法院的裁决采取行动。如果法院下令重新审判,但是召集官认为根据实际情况对该案件进行重新审判已不具有可行性,则应驳回指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