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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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是关于特定人员宣誓的规定。爱弥儿·涂尔干指出:“仪式的真正功能就是唤起崇拜者由道德力和道德信念构成的某种心灵状态。”[3]由特定的音乐(国歌)、道具(国旗、舞台)、服装(法袍)、姿势(立正站姿)、动作(举起手,握拳过肩等)、誓词、见证人等一系列元素组成的宣誓仪式,使参加者的内心倾向于兴奋,易于感受到共同的情感。特别是通过集体言语和肢体行为将共同的情感表达出来,法律职业共同体的联系变得更为紧密,彼此的凝聚力、向心力也得到了增强。[4]

根据第1款的规定,军事法官、普通和特殊军事法庭的成员、控方律师、助理控方律师、辩方律师、助理辩方律师、协理辩方律师、记录员、翻译人员都应当宣誓忠实地履行自己的职责。诸军种部长可以制定相关条例,规定宣誓的形式、时间、地点和记录的形式。同时,条例还可以规定,经过认证有资格或能力履行职务的军法顾问或者其他人员,在任何时候均可通过宣誓忠实履职,来担任军事法官、控方律师、助理控方律师、辩方律师、助理辩方律师、协理辩方律师。如果先前已经宣誓,则无需重复。

第2款专门对证人在军事法庭中的宣誓进行了规定。证人宣誓,跟法庭审理中的诸多其他行为,如法官身穿长袍、头戴假发、击法槌等一样,与其说是严肃的法律行为,毋宁说是庄重的仪式行为。仪式行为同日常行为方式的差异在于它并不像日常行为那样表现出明显的生活实用价值,而是表现为某种精神价值。在庄严凝重的法庭上,当法官向证人问道:“你在全能全知的上帝面前发誓,你尽其所知,所述之言纯属实言并且无任何隐瞒。”然后证人左手郑重地拿起《圣经》放在胸前并且抬起右手后,面对法庭铿锵说道:“我发誓,上帝保佑我所言属实。”一种内在的激励和约束已经缓缓地渗入了其灵魂深处,让其明确意识到,一旦讲了假话,就不仅仅是对庄严法庭的冒犯,更是对全能上帝的亵渎,这就内在地迫使他(她)知无不言,言无不尽。[5]有学者针对上述情况精辟地指出:宣誓的词句,只要可以发生主观的最高效力即可,而不必顾虑“其言不雅驯,缙绅先生难言之”。所谓“主观的最高效力”就是证人宣誓的精神价值之一,即通过某种足够影响到宣誓者内心坚定信念的方式约束激励证人如实提供证言,从而保证法庭获知的是案件的真实情况。仪式行为的另一项重要功能就是其过渡功能,即能够帮助仪式进行者顺利完成一种角色向另一种角色的转化:一对男女在牧师主持下的教堂上完成了从朋友向夫妻角色的转化。从某种程度上说,现代的法庭审判实际上就是一场由审判人员和当事人作为演员的戏剧,有明显的序幕、开端、高潮、结局之阶段划分。所以,当一名证人被召至法庭提供证言时,某种程度的陌生感和紧张感就会很自然地生发出来,毕竟其平时所扮演的完全是另外一种不同的社会角色。

通过庄重的法庭上之宣誓仪式,证人会很自觉地意识到他(她)已经参与到这幕法庭剧的表演之中了,他已经不再是台下面的某位观众了,而是这幕剧的实实在在的参与者之一。他(她)现在所扮演的角色不是任何其他,而是“证人”。这种内在的自我认同感在完成了角色转化过渡的同时,也慢慢地消解了证人内心进入法庭前可能存在的紧张不安,从而为准确地回忆和表述提供了先决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