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比
我国刑事司法程序当中没有专门的被告人答辩程序,但却将被告人认罪纳入了具体的审理方式当中。主要表现在简易程序、速裁程序、认罪认罚从宽处罚制度和公诉和解程序中,分述如下:
第一,简易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高法解释》)第289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受理公诉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在将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人时,应当询问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意见,告知其适用简易程序的法律规定。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并在开庭前通知人民检察院和辩护人。被告人承认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是适用简易程序的前提。简易程序对普通程序进行了较大的简化,缩短了审理期限,能够使被告人尽早地脱离诉讼之累,尽快地回归社会。简易程序在庭前准备程序、审判组织和法庭审判程序上比普通程序进行了很大的简化,审理期限也相应比普通程序短很多,因此简易程序已经将效率作为其重要的价值取向。但简易程序仍然将公正价值作为其重要追求,因此在检察官出庭、审判方式、证明标准、审级制度等问题上与普通程序相比,并无重大区别。由此看来,简易程序在价值取向上是公正与效率价值兼顾。[18]
第二,速裁程序。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的决定》,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的“两高三部”制定了《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的办法》,其中第11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当庭询问被告人对被指控的犯罪事实、量刑建议及适用速裁程序的意见,听取公诉人、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被告人当庭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使用速裁程序的,不再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但在判决宣告前应当听取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意见。速裁程序中对被告人就犯罪事实、量刑建议以及速裁程序的意见,在一定程度上类似于被告人有罪与否的答辩意见。对于速裁程序的被告人,可以依法从宽处罚,案件一般也应当在受理后7个工作日内审结。目前,速裁程序仅适用于轻微刑事案件,有学者认为案件适用范围太窄,建议在试点结束后进一步扩大适用速裁程序的范围。[19]
第三,认罪认罚从宽处罚制度。为进一步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完善刑事诉讼程序,合理配置司法资源,提高办理刑事案件的质量与效率,确保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有罪的人受到公正惩罚,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定: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对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并签署具结书的案件,可以依法从宽处理。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的“两高三部”制定了《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办法》,其中第5条规定,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有效法律帮助,确保其了解认罪认罚的性质和法律后果,自愿认罪认罚。这与美国军事司法程序中要求被告人作出有罪答辩明知且明智的要求相一致。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能够调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动认罪认罚的积极性,使其获得宽大处理的司法判决后果,既体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益的充分尊重,也有利于探索形成非对抗的诉讼格局,实现司法资源的优化配置。[20]
第四,公诉和解程序。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之后专门在特别程序一章中规定了公诉和解程序。虽然法律条文中并没有明文规定公诉和解以被告人作出有罪答辩为前提,但在条件设计当中却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既然要求真诚悔罪,首先必须得“认罪”。同样的,公诉和解对于被追诉人的好处在于,可以在审查起诉阶段作出酌定不起诉的决定,可以在审判阶段获得从宽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