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2025年08月10日
解析
本条是总统对军事法官及军事上诉法官的任职表现进行监督、调查和处置的规定。第6条之一仅作出了笼统的规定,并没有对调查和处置程序作出具体规定,仅将规定的制定权授予给了总统,同时要求总统将该规定提交参众议院的军事审判委员会备案。尽管如此,我们还是可以从文本的规定中发现一些有意思的地方。
在英美法系特别是美国的刑事司法制度当中,奉行“司法独立”原则。司法独立既包括司法制度、司法体系、司法权独立于行政权和立法权,也强调法官个人的独立。[38]但独立并不是绝对的,也不意味着法官可以完全根据自己的看法和想法去处理案件,法官也必须受到相应的职业规范、道德和相关的法律规则的限制,否则就会受到一定的弹劾指控和处罚。在军事司法中,除了军事法庭法官独任审判的以外,刑事案件的定罪和量刑均是由军事法庭法官以外的法庭陪审团成员作出的,法官只是对法条进行适用,如对罪名的构成要件、从轻减轻情节等作出解释和指示,尽管如此,法官的权力也会存在滥用的可能,因此,需要有一套完善的制度对其行为及任职进行检查、评估和监督。同时,总统制定的这套程序统一适用于诸军种,有利于规范司法权的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