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解析

本条是关于召集官对案件进行处理的相关规定。在美国的军事司法中,军事法庭并非常设性审判机构,而是由召集官根据不同案件性质召集而成,因此,军事法庭判决宣告[1]之后,应当及时将裁判结果报告召集官。

军事法庭判决一旦作出,召集官及本法授权的其他人员可以依职权对法庭的定罪、量刑情况进行处理。被告人和被害人也可以向召集官提出申请,要求召集官在进行审后处理时重新审议他们就判决结果所提出的意见。所谓“本法授权”的其他人员,包括行使指挥职务的军官及其继任者,或者其他行使普通军事法庭管辖权的人。

被告人向召集官提出申请。被告人可以就自己对本案的异议和看法提出书面申请,要求召集官在审查案件时予以考虑。不同类型的案件法条规定了不同的时间,对于普通军事法庭、特殊军事法庭审理的案件,被告人应当在收到验真的庭审记录后的10天内提出申请;如果系简易军事法庭审理的案件,则需在量刑[2]宣布之日起7天内提出申请,但庭审记录的副本应当及时送达给被告人,以便其准备提出相关意见。若被告人认为,在上述法定的10天或者7天内无法提出申请,可以向召集官或者其他授权人员申请延长时间。召集官或其他授权人员可以基于正当理由,延长提出申请的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20天。被告人向召集官提出申请的权利可以被放弃,但必须采用书面形式。一旦放弃该申请,则不得反悔,并应当同时推定为申请期限届满。

被害人向召集官提出申请。对于普通军事法庭和特殊军事法庭,被害人应当在获得验真后的诉讼记录和军法顾问的建议后10天之内提出申请;简易程序的案件,应当在量刑宣告后的7天之内提出。如果被害人认为其无法在法定时间内提出申请,可以向召集官或者其他授权人员申请延长时间。召集官或其他授权人员可以基于正当理由,延长提出申请的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20天。与被告人相类似,被害人向召集官提出申请的权利可以被放弃,但必须采用书面形式。一旦放弃该申请,则不得反悔,并应当推定为申请期限届满。

召集官及其他授权人[3]对军事法庭判决的处理。根据判决的具体情况,召集官可以核准或者不核准部分或全部判决,可以减轻或者中止刑罚的执行,可以要求进行改判或者下令重审。这体现了召集官在美国军事司法体系中的重要地位,其主要目的在于提高召集官的统帅权,从而起到维护军队秩序,提高武装力量战斗力的效果。分述如下:

召集官对定罪的处理。通常情况下,召集官无需对军事法庭作出的有罪裁定作出处理,[4]但较为轻微的特定罪行除外。根据本条第3款第4项的规定,特定罪名是指能够判处的最长监禁刑不超过2年并且刑罚不包括撤职、不名誉退役或行为不良退役,以及6个月以上的监禁的罪名,同时《法典》也明确将强奸罪、性侵犯罪和强制变态性交罪排除在外。除对特定罪名作出处理外,召集官不能通过撤销有罪裁定的方式,驳回相关指控和起诉,也不得将一项起诉或指控的有罪裁定变更为起诉或指控中的较轻罪行。如果召集官在特定罪名的案件中撤销了法庭的有罪裁定,或者变更了对一项罪名的起诉或指控,召集官应当同时提供作出上述处理的书面理由,作为审判以及对审判进行处理的记录的一部分,以供后续处理。

召集官对量刑的处理。召集官可以核准、不核准、减低或者中止军事法庭的部分或者全部刑罚。为了保障召集官处理的公正性,法典专门规定必须在被告人提出针对判决的申请之后,或者申请期限届满后,召集官方可根据案件情况对军事法庭的量刑作出处理。召集官如果不核准、减低或者中止军事法庭对犯罪行为(特定罪名除外)的全部或者部分量刑,应当同时提供作出上述处理的书面理由作为审判以及对审判进行处理记录的一部分。同时,法典还限制了召集官对特定量刑进行处理的权利,本条第3款第4项明确规定,召集官不得对超过6个月以上监禁刑、撤职、不名誉退役、行为不良退役的刑罚不核准、减刑或者中止执行,但也存在着两个例外,一是自首立功例外,二是审前协议例外。

所谓自首立功例外,是指被告人对侦查或者起诉提供了实质性的帮助,例如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帮助抓获了同案犯罪嫌疑人,或者作为污点证人在其他案件当中作证。在此情况下,控方律师可以向召集官提出建议,无论被告人的罪名是否存在法律规定的最低刑,召集官均可以对其量刑作出不核准、减刑或者中止的决定。

所谓审前协议例外,是指被告人若与召集官在庭审之前达成协议(pretrial agreement),[5]召集官可以按照协议的内容对军事法庭的量刑作出相应的不核准、减刑或者中止执行的决定。但在此种情况下,除非被告人指控成立罪名的法定最低刑包括不名誉退役,召集官可以根据审前协议的内容将不名誉退役减轻为行为不良退役,在其他任何情况下,召集官必须受到法律中关于该罪行强制最低刑的限制。

同时,为了保证召集官对包含行为不良退役量刑处理的准确性,本条第5款还专门规定召集官在作出处理之前必须得到他们军法顾问的书面建议。为此,军法顾问可以审阅先前普通军事法庭和特殊军事法庭的诉讼记录,作为提供建议的依据和参考。军法顾问的建议应当同时送达给被告人,被告人可以就该建议向召集官提出相应的意见。同样的,如果不对建议书中的内容或者涉及事项作出回应,就意味着被告人放弃了提出异议的权利。

召集官可决定改判。召集官如果发现诉讼记录有明显的错误或者缺失,或者诉讼记录显示军事法庭作出了不合适或者不一致的处理,同时,定罪量刑能够在不对被告人的实体权利产生实质偏见的前提下进行更正,此时可以启动改判程序。召集官在下令启动改判程序时,不得使被告人陷于更加不利的境地,如不得推翻有罪判决、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等,但犯罪行为的刑罚为法定强制刑,以及原指控中包含违反本法规定的其他罪行除外。

召集官可决定重审。召集官对军事法庭的定罪量刑作出不予核准的裁定,在陈述其理由后,可以作出重审决定。如果未作出重审决定,则意味着指控被撤销。若诉讼记录中没有充足的证据来证明定罪成立,则不能作出重审决定。如果召集官核准了定罪,但未核准量刑,则可以下令对量刑进行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