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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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审判体系的特点为四级两审终审制,由基层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组成,通常情况下,刑事案件经过两级法院两次审判就应当发生法律效力。这些法院都是常设的审判机构,根据具体的案件情况,会形成不同的审判组织来进行审理。事实上,美军在诸军种中设立的三种类型的军事法庭,仅仅是针对犯罪行为的一审审判组织。在我国,根据犯罪行为的严重程度、可能判处的刑期以及对社会造成的不同影响,也会导致一审法院级别和审判组织的不同。基层法院审理绝大多数的刑事案件,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犯罪以及可能判处无期、死刑的案件则是由中级人民法院来审理,高级法院管辖在其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犯罪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则一审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刑事案件。法院级别的不同会直接引发两种后果:第一,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属于一审终审,即判决裁定一经作出则立即生效;第二,审判人员的人数及组成也不相同。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8条的规定,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但是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至七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三人至七人组成合议庭进行。同时,如果案件重大、疑难、复杂,合议庭难以作出决定,应当在经过本级法院院长同意之后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对于审委会的决定,合议庭应当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