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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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是关于受损失财产救济问题的规定。如果武装力量违反相关法律和纪律,破坏他人财产或者非法取得他人财物,被害人可以向指挥官提出申诉(complaint)。指挥官可以依照诸军种规定的程序召集一个专门对此事进行调查的委员会。该委员会由1至3名委任状军官组成,可以行使广泛的调查取证的权利,例如通知证人宣誓作证、收集证据、对具体的损失进行评估。委员会作出评估后,需要提交给指挥官进行核准,经过核准具体数额构成对被告人指控的数额。指挥官就损害指控下达的命令具有终局性,支付官应当将按照评估并核准的数额支付给受害方。在施害人无法得到具体确定的情况下,若能够知晓该人所在的机构或者所属部队,那么已经评估并且经指挥官核准的损害金额则由当时出现在施害现场的所有人员共同平均承担,也就是说,在无法确定具体犯罪行为人的情况下,对于造成的财产损失,法典设立的是连带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