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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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是关于军事上诉法院首席法官和其他雇员的规定。

军事上诉法院首席法官。通常情况下,首席法官应当是由在军事上诉法院中定期工作超过1年,任职年限较长且未曾担任过首席法官的法官担任。如果所有法官在法院中工作时间均未超过1年,则以资历和年龄来确定首席法官人选。具体说来,任职时间长的法官可优先担任首席法官;如果任职时间一致,则是由年长的法官担任任职法官。根据第1款第3项的规定,首席法官的任期一般为5年,但如果出现特殊情况,任期可以随之延长或者缩短。例如,在5年任期届满后,仍未出现其他合适的首席法官人选,则现任首席法官任期直至合适人选出现后届满;如果在5年之内,首席法官离开军事上诉法院或者书面通知其他法官表达自己卸任首席法官的意愿,则其任期就会终止。首席法官具有优先权,主持他参与的每一次庭审,其他法官则根据最初任职时间的长短进行排序和主持,任职时间相同的,应当以年龄来排序。如果首席法官暂时无法履行其首席法官的职权,应由该法院任职的其他在场、有能力、有资质且居于第二顺位的法官履行其职权。

军事上诉法院的雇员。军事上诉法院雇员的首要任务是为法院的法官提供服务,向该法官进行报告,并应当承担保密义务。与其他履行保密义务或者政策制定行政单位的雇员一样,此人不得再在行政机关兼任公职。与量刑程序相关的任职应当由法院任命,无需进行竞争性考试,但在任命时应当按照《美国法典》第5卷第2108条第3款的规定选择更加适合的人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