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2025年08月10日
解析
本条是关于委任状军官罪的规定。本罪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构成要件:第一,被告人对委任状军官做出了特定的作为、不作为或者使用了特定的言词。第二,行为对象系被告人的上级委任状军官。美国《军事法庭手册》对何为“上级委任状军官”进行了专门的界定。如果被告人与被害人系同一军种,被害人仅需军衔高于被告人,或者被告人处于被害人的指挥之下即可;但若被害人级别高于被告人,但却在被告人的指挥下,则不构成“上级”关系。如果被告人与被害人并不属于同一军种,被告人需在被害人的指挥系统(chain of command)之下,或者在两人均成为敌方俘虏而无法寻求指挥系统救济时,被害人的级别高于被告人,即可认定为上级委任状军官。除此之外,在不同军种中“上级”委任状军官的认定并不能仅仅根据两人级别的高低来进行判断。第三,被告人明知行为对象系自己的上级委任状军官。如果被告人不知晓被害人的身份,则不构成本条所规定的犯罪行为。第四,根据当时的情况,被告人的行为举止或言谈具有不尊重的意味,不得以所表述的内容不真实作为抗辩的事由。不尊重的言行无需当面进行,但如果仅仅是纯粹私人对话当中对上级委任状军官所作出的评价或采取的行为,通常情况下不能成为指控该罪的基础。
不过,本罪也存在特定的抗辩事由,在被害人不受保护(unprotected victim)的情况下,被告人的言行举止则不会构成不敬上级委任状军官罪。所谓不受保护的被害人,即上级军官已经严重偏离了其军衔和级别的合适举止,例如对被告人进行言语上的侮辱,或者行为上的伤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