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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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是关于暂缓执行监禁刑的规定。召集官可以根据被告人的申请,推迟监禁刑的执行。如果被告人已经不在召集官的指挥管辖中,则由其现行所属指挥系统中行使普通军事法院管辖权的军官来决定是否可以推迟监禁刑的执行,推迟执行的决定可以随时被撤销。

对于正在美国各州或者国外监狱服刑的被执行人,召集官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军事法庭对该人所判处的监禁刑。该款主要适用的对象是实施了数罪的被追诉人,其中部分罪行是由地方刑事法院或者国外法院管辖,部分犯罪则是由军事法庭管辖,且该人正在州或者国外服刑,基于双边协议或者公约,该人被送回军队接受军事法庭审判后,又回到原处服刑。军事法庭判处的监禁刑直至其永久移交至军队后方计算执行期限。

对于正在执行的监禁刑,根据第3款的规定,如果该判决正处在《法典》第67条规定的军事上诉法院复核程序[10]当中,由于判决的合法性尚未得到最终确认,有可能被撤销或者变更,各军种部长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作出暂缓执行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