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条是关于申请重新审判的规定。被告人可以向军法总署提出重新审判的申请,但该申请必须在召集官核准军事法庭判决后的2年之内提出。申请再审的原因主要是发现了新证据,或者庭审过程当中存在欺骗或伪证。如果该案正在刑事上诉法院或者军事上诉法院的处理过程中,军法总署可以将申请书提交给正在处理该案的法院,以便作出相应的处理;如果该案并没有在上述法院中进行复审,则由军法总署作出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