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比
我国刑罚中的暂缓执行,是指在刑罚执行过程中,如果发现判决可能有错,或者执行标的存在争议,而暂时停止刑罚的方式。但在立法技术上,我国并没有对暂缓执行作出系统规定,而是散见在各具体的制度和条文之中。尽管如此,与美国军事司法暂缓执行仅适用监禁刑的内容相比较,我国的规定更具人性化,归纳起来,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第一,死刑立即执行的暂缓执行。《高法解释》第418条规定,第一审人民法院在接到执行死刑命令后执行前,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暂停执行,并立即将请求停止执行死刑的报告和相关材料层报最高人民法院:其一,罪犯可能有其他犯罪的。此时如果将罪犯执行完毕,其所犯其他罪行很有可能难以查清,成为悬案,甚至可能会遗漏同案犯,不利于惩罚犯罪之要求。其二,共同犯罪的其他犯罪嫌疑人到案,可能影响罪犯量刑的。其三,共同犯罪的其他罪犯被暂停或者停止执行死刑,可能影响罪犯量刑的。其四,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其五,罪犯怀孕的。我国刑法明确规定,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此处的死刑既包括死刑缓期两年执行,也包括死刑立即执行。其六,判决、裁定可能有影响定罪量刑的其他错误的。同时,《高法解释》第419条也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在执行死刑命令签发后、执行前,发现有上述情形的,应当立即裁定停止执行死刑,并将有关材料移交下级人民法院
第二,财产刑的暂缓执行。财产刑的暂缓执行可以分为两类:一是执行确有困难。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无故不缴纳或者未足额缴纳的,人民法院应当强制缴纳。经强制缴纳仍不能全部缴纳的,在任何时候,包括主刑执行完毕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应当追缴。二是执行标的存在争议。《高法解释》第443条规定,执行财产刑过程中,如果执行标的物系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正在审理案件的争议标的物,需等待该案件审理完毕确定权属,或者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物提出异议,以及存在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待争议解决之后,再根据具体情况作出继续执行或终止执行的裁定。
第三,再审程序中的暂缓执行。再审期间一般情况下并不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但考虑到再审作为“纠错”程序的性质,如果被告人可能经再审改判无罪,或者可能经再审减轻原判刑罚而致刑期届满的,可以决定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