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2025年08月10日
解析
本条是关于加重纵火罪和普通纵火罪的规定,具体分述如下:
(1)加重纵火罪。在认定该罪时,无需住宅或者建筑物被实际烧毁或者受到损害,只需要火苗已经和部分建筑物接触(communicated)即可。任何实际的燃烧或者烧焦碳化即足以构成本罪,但仅仅是基于高温而有灼热感或者褪色则不构成本罪。
住宅(inhabited dwelling)。判断建筑物是否为住宅的关键在于是否有人居住,如果有人居住在商店内,那么该商店也具有了住宅的属性。若房子系新房还未有人入住,或者暂时空置,则不够成本条语境下的住宅。值得注意的是,如果行为人放火烧毁的是自己(所有或者租住)的住宅,也可以成立本罪。
建筑物(structure)。烧毁特定建筑物或者在特定建筑物放火也可以构成加重纵火罪,无论该建筑物是否可以移动,也无论是公共建筑物还是私人建筑物,诸如剧院、教堂、船只或者其他庇护所等,只要行为人知晓放火时建筑物内有人(human being)即可。在主观心态的认定上,法律采用的是推定的模式,如果行为人在营业时间内放火,则可以推定其明知建筑物中有人而故意为之。
(2)一般纵火罪。一般纵火罪是指行为人故意且充满恶意地烧毁他人财物或对他人财物放火,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尚未达到加重纵火罪的严重程度,包括恶意烧毁他人的动产或者不动产。
加重纵火罪主要保护的客体是居住者的生命安全,普通纵火罪保护的客体是财产所有权。人员伤亡和财产受损情况并不是定罪的关键要素,在认定本罪的过程中,主要判断因素是行为人的主观心态,即必须是故意且充满恶意,由此排除了过失或者意外事件中行为人的可责难性。在加重纵火罪的认定过程中,被烧毁建筑物及财物的价值与行为的定性并无相关性,但是在一般纵火罪中必须提出并予以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