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本条是关于间谍活动的规定,与第106条规定的战时间谍罪不同,本罪发生在和平时期,由三种不同的情节构成:
(1)间谍活动。被告人向他人交流、移送或者传递了文件、文字、密码本、记号本、速记本、照片、底片、蓝图、计划、地图、模型、笔记、指示、用具以及与国防相关的其他信息。被告人交流、移送或者传递的对象是外国政府、派别或政党,或武装力量等,无论是否被美国政府承认,也可以传递给上述政府、派别、政党或武装力量的代表、官员、代理人、雇员、臣民或公民。被告人行为的目的在于其认为或者有理由相信自己的举动能够对美国造成伤害,或者有利于外国。在认定被告人的主观意图时,主要是判断其行为是否心存恶意,特别是涉及的材料是否是未经授权不得向公众公开的信息。国防相关的其他信息(information relating to the national defense)包括现代科技以及其他可能在未来得以继续发展的项目,包括化学或生物机构、计算机技术以及其他与国防安全相关的事项。
(2)企图开展间谍活动。被告人实施了特定的外在行为,其目的在于开展间谍活动,已经对法益造成了现实紧迫的危险。例如,被告人将若干机密雷达信息带到甲国,以便将此类信息提交给乙国机构的代理人,此行为已经远远超过了犯罪预备,一旦被及时发现,则构成本处的企图开展间谍活动罪(间谍罪未遂)。[10]
(3)可判处死刑的间谍活动。并不是所有的间谍活动均会被判处死刑,但如果被告人进行的间谍活动涉及核武器、军事太空飞船或卫星、早期预警系统或者其他反大规模袭击的防御或反制方式、作战计划、通信情报或者密码资料的内容,或者活动所涉及其他主要武器系统或者主要防御战略要素等与美国的核心军事计划或者技术相关,则可能判处死刑。
在判处被告人死刑时,裁判者需要综合考虑定罪和量刑的所有证据,并且需要为被告人提供必要的便利,以保障其有能力提供相关的从轻或者减轻情节的证据。在此基础上,法条还要求,裁判者必须一致认定被告人符合判处死刑的加重情节,而且还必须一致认定被告人存在的从轻或者减轻情节仍无法减少其加重情形所造成的危害后果。这些加重情节包括,被告人还曾实施了可能被判处死刑或者终身监禁的间谍罪或者叛国罪的活动,或者其在实施间谍活动时明知其行为将会为国家的利益以及他人的生命带来非常严重和不可挽回的后果,但他仍旧蓄意或者放任该行为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