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本条是关于法官及遗属年金问题的规定。
(1)法官的退休年金。被任命至军事上诉法院的法官,在一个任期结束后离任,有权获得年金。获得年金的前提是“离任”(seperate),若该法官任期届满,但由于上诉法院法官空缺或尚未任命等情况,需要作为资深法官继续履职时,则其无权享受获得年金的权利,只有待其全部履职结束,从岗位离任后,才可获得年金领取资格。此时,法官有权选择联邦公务员退休金计划中的年金,也可以选择军事上诉法院的退休年金,选择一旦作出,不可撤销。如果法官选择了军事上诉法院的退休年金,[5]且该选择将会对其选择其他联邦公务员退休金计划中可能获取的权利造成影响,有关军种部长应当通报人事管理局局长。收到通知后,人事管理局局长应当依据法官退休金总额,要求财政部部长从文官退休和残疾人基金中将此数额转至国防部军人退休基金,财政部部长应当如数拨款。
(2)遗属年金。国防部部长应当制定相关的条例,规定法官在选择军事上诉法院退休金计划后,为其遗属和前配偶提供年金的项目。本条第4款专门支持,该项目应最大可能地与其他联邦公务员退休金计划中的遗属和前配偶年金项目中提供的待遇、期限和条件相一致,并可以在条款中规定从法官年金中扣除一部分作为遗属年金。法官(包括资深法官)或者前任法官依据本条所获得的年金,将会终止其作为联邦公务员依据其他联邦政府公务员退休金计划享有遗属年金的权利或利益。
(3)其他因素。本条还规定了法官年金和遗属年金中的其他问题,主要包括:第一,生活成本增加导致年金数额的增加。国防部部长应当定期增加可支付的法官年金和遗属年金,以便将生活成本的变化纳入其中,并通过制定条例的方式规定增加年金的程序。为了保障军事上诉法官及其遗属与其他联邦公务员所享受的待遇相一致,本条第5款还要求生活成本调整的计划应最大可能地与其他联邦公务员退休金计划中规定的相同。第二,双重报酬问题。如果军事上诉法院法官已经依据本条取得年金,同时又在联邦政府中任职,那么在其任职期间仅能够从年金和薪资中选择一种。第三,年金支付的来源。军事上诉法院法官年金和遗属年金应当由国防部军人退休基金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