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本条是关于伪造公文罪的规定。伪造公文罪通常由三个构成要件组成:第一,存在虚构或者篡改的公文;第二,虚构或者篡改的公文将会为他人设置法律职责,或者改变他人的法律权利和义务以使该人陷于不利境地;第三,欺骗的意图。
伪造并不是指公文的内容和陈述的事实,而是指公文的制作和篡改。因此,即便以欺骗为意图,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式制定了内容不真实的法律文件,也不构成伪造公文罪。行为人在银行制作的支票上签署了自己的名字,尽管其在该银行并无存款也无信用金,其目的在于使他人相信行为人在该银行存在账户,也不构成伪造公文罪,因为该支票的制作者是银行,而并非由行为人伪造。同样的道理,如果行为人模仿他人笔迹在法律文书上签名,并将其本人真实姓名附在其后,表明由其代签,尽管其并未取得授权,也不构成伪造公文罪。
签名。未经他人授权,在明显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件上签署他人姓名,构成伪造文书罪。本处的违法性在于虚假签名代表的是行为人以外的他人的行为。当然,行为人签署自己姓名的行为也有可能构成伪造文书罪,比如行为人明知自己与他人同名,以欺骗为目的,签上自己的名字从而使得银行承兑他人在银行中的支票。
文书的性质。文书必须是下列类型中的一种:如果系真实,其一,会明显为他人设定法律义务,例如支票或者期票;其二,改变他人的权利或者义务使其处于不利地位,例如收据。其他可以成为伪造文书对象的材料包括运输货币或者物品的订单、火车票以及与交通相关的军事命令等。伪造的文书可以是部分或者全部以印刷、雕刻、用铅笔写或者用照相机或其他设备拍摄制作。伪造的方式包括实质篡改已经存在的文书,在已经签署文件的空白处进行填充,或者在已经制作好的文书上签名。伪造或者篡改的文书必须明显具有法律效力,并且为他人设定了法律义务或者改变了他人的权利义务,使他人处于不利境地。如果文书在任何情况下均可明显看出系伪造或者不具备任何法律效力,则不构成伪造文书罪。但是,若基于欺骗的目的,在法律文书当中签署他人的名字,尽管签名模仿得并不像或者拼写有误,也构成伪造文书罪。
行为人欺骗的意图无需指向特定的对象,也无需提高行为人自身的利益。是否有人受骗,以及被告人是否为达到欺骗目的而采取了其他行为,与本罪的认定并无相关性。
篡改。篡改必须使得文书的法律意旨发生根本性的改变,即增加、减少或者免除的义务是实质性的。例如在期票中改变支付的时间、数额以及地点。如果有证据证明文书在交付给被告人时系真实,但在被告人持有的过程中发现已经被篡改,则可以推定该篡改行为系被告人所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