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本条是关于欺诈美国政府罪的规定,主要由七个罪状组成:
(1)提出(making)虚假或者欺骗性诉求。所谓诉求(claim)并不是一般意义上的诉讼,而是要求转移金钱或财物所有权而非使用权的主张。本条仅仅适用于针对美国政府及其官员提出的此类诉求,而不包括基于私人关系、私人事项对官员提出的诉求。诉求的提出必须满足特定的条件,如果仅仅是在纸面上书写自己对特定金钱或者财物的诉求,但没有采取任何更进一步的行动,则不构成提出诉求;一旦行为人将该诉求或主张提交至官方途径,即构成提出诉求,至于该诉求是否被认可或者兑现,则在所不论。同时,行为人的主观心态必须系明知诉求的虚假性还故意为之,因此,即便行为人的诉求没有任何依据,只要其内心确信其诉求是有效的,也不构成本条意义上的欺骗或欺诈。
(2)提交(presenting)虚假或欺骗性诉求以期获得认可或者支付。本处的虚假或欺诈不仅仅包括诉求内容当中含有实质性的虚假陈述,也包括诉求人明知其诉求的款项已经被支付,或者明知其无权提出该特性诉求等。
该诉求必须直接或者间接地提交给有权进行支付或者兑现的人,因此,提交对象可以通过职位或者有权兑现来得以确定,无需在起诉书中指出具体的人名。虚假诉求可以通过默示的方式来进行,例如行为人在明知无权接收支付的情况下,没有披露自己已经失格仍接收了特定的支付或者兑现。
(3)制作或者使用支持诉求的虚假文件或者其他材料。虚假或者欺诈性的陈述必须是实质性的,即会对政府官员在考虑和调查该诉求时产生误导性影响。当为了达到自己主张的认可、允许、支付等目的而制作相关的文书材料时,无论该文书是否被使用,或者是否提交了该诉求,均已经构成犯罪既遂。
(4)为了支持诉求而进行虚假宣誓。在庭前取证或者法庭审理中,经宣誓后作出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行为,以支持自己提出的诉求,均构成本罪。
(5)为了支持诉求而伪造签名。任何欺诈性地使用他人的签名均构成伪造,无论行为人是否试图去模仿他人的笔记。
(6)移交数额少于收据。掌管、持有、监管或控制准备提供给武装力量的货币或者美国政府的其他财产的人,在将特定货币或者财产移交给收据持有者时,所提供的财物少于收据所记载之数目,无论行为人采取了何种方式或者出于何种目的,均构成欺骗美国政府罪。
(7)在未确信真实的情况下制作或者移交接收文件。若行为人根据军事法的规定,有制作或者移交接收美国政府为武装力量配发的任何财产的权利,那么该人在签署此类文件时则应当保证供应商提供了与合同相符的款项和财物,其制作或者移交的收据内容系真实的。如果行为人未履行该知悉任务,以欺骗美国政府的故意制作或移交了相关收据,则构成了欺骗美国政府罪。当然,如果行为人明知数量不符还制作和移交相关收据,这更能够体现出其欺骗的故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