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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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规定了军事司法程序当中控辩双方律师的组成及相关权利。控方律师在普通军事法庭和特殊军事法庭以美国名义提起公诉,并按照法庭的指示,对法庭活动进行记录。控方律师可以由助理控方律师协助控诉。根据第4款的规定,在普通军事法庭中,助理控方律师在控方律师指示下,或如果其具有第27条规定的特定资格,即毕业于经官方认证的法学院或者是联邦法院或者州高等法院律师协会成员的军法顾问;或者必须是联邦法院或者州高等法院律师协会成员,并由其所属军种的军法总署认证其有能力履行相应的职责,可以行使根据法律、法规和惯例上由控方律师履行的职权;特殊军事法庭的助理控方律师可行使控方律师的一切职权。

辩护律师的委托和指派。根据第2款第1项的规定,在普通军事法庭、特殊军事法庭和预审程序中,被告人都有权获得辩护律师代理。被告人可以选择自己委托地方律师进行代理,也可以由指派的军队律师或者自己选择且依据当时条件可以提供的军队律师来代理。在判断被告人选择的律师是否可以被提供时,第7项明确规定,应当由诸军种部长制定相关条例,来界定何谓“可以提供”及相关程序,该程序和判断标准应当具有可行性和统一适用性,但不得以所选之律师与被告人不在同一军种为理由而拒绝。如果被告人选择由地方律师进行辩护,还可以由选派或者委托的军队律师作为协理律师来协助行使辩护权,被告人明确要求拒绝的除外。对于军队律师的人数,第1款第5项也作出了规定,通常一名被告人仅有权由一名军队律师作为辩护人,但在符合第27条规定的官方认证下,可以选派其他的军队律师作为助理辩护律师;如果被告人已经自己选择了军队律师作为辩护人,可以许可被告人要求让符合第27条规定的军队律师作为协理辩护律师。

辩护律师的权利。对军事法庭作出的有罪裁决,辩方律师有权提交他认为在复核时会有利于被告人的简要事项(包括任何他认为合适的对记录内容的异议),并附在诉讼记录中。在复核程序当中,召集官及其军法顾问最重要的环节之一就是查阅诉讼记录,来判断庭审活动是否存在实质性错误,是否需要继续重新审理等。辩护律师还有权协助被告人提交本法第60条规定即供召集官进行审后复核的相关事项,有权采取本法授权的其他行动。同时,根据第5款的规定,普通军事法庭和特殊军事法庭的助理辩方律师,在辩方律师的指示下,或如果其具有本法第27条规定的资格,可以行使根据法律、法规和惯例上由辩方律师履行的职权。

控方律师和助理控方律师的职责。控方律师应当以美国政府的名义提起诉讼,并负责记录庭审活动。在控方律师的指导下,助理控方律师可以履行控方律师根据法律、条例、军队惯例所能够享有的各项权利。在收到移送的指控之后,控方律师应当从速制作指控书副本送达给被告人;在仔细审查指控书的基础上,附上其认为能够提高完整性和准确性的相关材料;对指控书中明显的瑕疵或错误进行非实质性修改;确保指控书中关于被告人的信息以及先前所获取证据的准确性。在与召集官的关系方面,控方律师应当及时向召集官报告其召集令、指控书及其附加文件当中的实质性问题;报告陪审团的人数少于或者即将少于法律规定人数;将辩方律师基于证据不足或者其他原因导致无需庭审的动议(motion)及时提交给召集官。在与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的关系方面,若被告人已经委托辩护律师,则控方律师仅能在被告人的辩护律师在场的情况下与其进行交流,同时,其不得引诱被告人作出有罪答辩或者放弃其他合法权利。此外,控方律师职责还可以从审前、审中和审后职责中得以体现。在军事法庭开庭审理之前,控方律师应当确保为军事法庭提供了合适的审判室、记录人以及其他所需的设备和必需品;获取指控及起诉书副本,陪审员及法庭其他人员的召集令;及时通知军事法庭成员和其他人员、对方当事人、控辩双方证人及被告人的羁押者开庭的时间、地点和形式;严格遵守证据开示制度;为庭审准备一份及时、完整并且有序的证据出示方案;准备好开庭陈述(opening statement),对证据进行询问和交叉询问,并对被告人的定罪和量刑准备好结案陈词。在庭审过程中,控方律师应当及时向军事法官提出任何实质上不符合常规的事项;不得向陪审团成员展示或者企图展示不具有可采性的证据,也不得向军事法官或陪审团成员传递或者企图传递召集官或他人对本案被告人定罪或量刑的看法等属于陪审团自由裁量范围内的事项。在审判活动结束后,控方律师应当及时将案件的定罪和量刑情况书面告知召集官或其代理人和被告人的直接指挥官。

辩方律师及助理、协理辩方律师的职责。辩方律师应当为被告人根据法典和其他法律所受到的指控事项进行辩护,在辩方律师的指导下,助理、协理律师可以履行辩方律师根据法律、条例、军队惯例所能够享有的各项权利。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辩方律师的初始建议。辩方律师应当及时向被告人解释辩护律师的基本职责,告知被告人有权要求自行选择军队律师以及该申请的效力,有权聘请地方律师。如果被告人选择自行委托军队律师,辩方律师应当从速将该事项通过控方律师告知召集官,一旦该申请被批准,在被告人要求且召集官同意的情况下,转为协理辩方律师。除非被告人表示明确反对,辩方律师在选派后应当及时着手准备辩护。

第二,辩护律师的基本职责。辩护律师应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摈弃个人对被告人有罪与否的成见,积极地维护被告人的权益;向被告人披露(disclose)自己可能与本案存在的利害关系,任职资格以及其他可能与被告人挑选律师相关的事项;在代理被告人的过程中保持勤勉忠实(fidelity)义务,除非被告人授权,否则不得披露其隐私或者机密信息;若律师在共同犯罪案件或者相关联案件中被选派为两个或以上被告人进行共同辩护,则还需要专门告知共同辩护存在的利益冲突。辩护律师必须将上述事项告知军事法官,因此被告人对辩护律师的认知和选择情况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进行记录。同时,辩护律师还需要向被告人解释:被告人有权选择军事法庭的组成方式,并帮助被告人提出有效申请;有权作出有罪答辩或者无罪答辩,以及一旦作出有罪答辩的相应后果;有权提出证据,有权作证或者保持沉默,并主张任何可行的辩护方案。辩护律师在向被告人提出建议之前,应当尽全力获取案件的全部事实,并根据事实为被告人提出真诚的建议。

此外,辩护律师的职责还可以从审前、审中和审后三阶段中得以体现。在审判前,辩护律师应当在控方律师的帮助下获取辩护所需的证人和证据,考虑指控罪名的证据要素和证据规则,确保辩方证据具有可采性并准备对控方证据的可采性提出异议。同时,辩护律师还应当准备案件的辩护陈词,对证人进行询问和交叉询问,并对案件的定罪量刑作出结案陈词。在审理过程中,辩护律师应当代表被告人并保护其合法权益,当被告人缺席时,辩护律师应当继续代表被告人。在审判之后,若被告人被判处监禁刑,辩方律师应当向被告人解释其有权向召集官申请推迟监禁刑的执行,并帮助被告人提出此类申请。如果被告人被认定有罪,辩方律师应当在与被告人讨论后向召集官提交供其在对定罪量刑进行事后核准时需要考虑的相关事项。辩护律师也应当提交其认为需要后续复核的相关事项。辩护律师需要向被告人解释其可以进行上诉复审的权利,并就该权利的行使提出建议。如果被告人放弃了上诉复审的权利,或者无法提供上诉复审的机会,辩方律师应当向被告人解释该案将由一名军法顾问进行审核,并及时提交相关事项以供军法顾问进行考虑。当审后建议送达辩护律师后,其必须进行详细审查并从速作出书面答复,指出存在的错误或者遗漏。如果没有提出书面答复,则意味着放弃该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