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比
我国刑事司法中与监禁刑相类似、剥夺被执行人人身自由的刑罚为有期徒刑,但两者也存在较大的区别。在美国军事司法中,监禁刑仅仅就是单纯地剥夺犯罪人自由,特殊情况下可以在执行时附加苦役,而我国有期徒刑的基本内容还包括对犯罪人实行劳动改造。《刑法》第46条规定,被判处徒刑的人,凡有劳动能力的,都应当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因此,劳动具有强制性。“惩罚与教养应该是在犯人和监督者之间展开的过程。这些过程应能对个人的全面改造发生效用,通过强制他从事日常劳动,改造他的身体和他的习惯,通过精神上对他监督,改造他的精神和意志”。[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