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2025年08月10日
解析
本条是关于美国军事上诉法院的法律依据的规定。与依据美国《宪法》第3条[1]设立的美国联邦法院或地区法院不同,军事上诉法院系依据《宪法》第1条[2]产生,主要作用是解释联邦法律、行政命令和部门条例,该法院还能够决定宪法性条文对武装力量成员的适用问题。军事上诉法院通过对案件作出判决,对维持武装力量纪律、保障战斗力以及军人的合法权益起到重大的影响,在军事司法系统中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出于行政运转的需要,军事上诉法院设在国防部。
如果有罪判决被刑事上诉法院所核准,上诉人可以要求由军事上诉法院再次复核。军事上诉法院由总统任命的5名地方法官组成。除了死刑判决之外,军事上诉法院对于案件是否需要由其复核具有自由裁量权。上诉人还可以寻求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审查,联邦最高法院对此也具有自由裁量权。但,最高法院颁发调卷令复审的案件,仅局限于经过军事上诉法院复审的案件,或者基于申诉而提供额外救济的案件,对于被否决额外救济的案件,最高法院并无管辖权。
当对军事法庭的定罪量刑穷尽所有救济后,人身保护令可以让地方法庭对定罪量刑的合法性进行审查。[3]如果提出的复核或者额外救济的申请被军事上诉法院驳回或否决,那么该被告人只能通过向普通地方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的方式,来替代联邦最高法院的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