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本条是关于军事上诉法院法官的规定。美国军事上诉法院由5名非军人(civilian life)法官组成。法官由总统提名,需征求美国参议院的建议并获得其同意,任期为15年。如果法官任命时间在1月31日至6月31日之间,其任期将于第15年的6月31日届满;如果任命时间在6月31日至次年1月31日之间,以及在该年的2月1日之前,其任期将于第15年后的6月31日届满,在任职期间有权获得与美国上诉法院法官相同的实时薪资和交通津贴。
为了保证军事上诉法庭的公正性,法典还专门对法官的资格进行限制:其一,党派限制。法院不得有3名以上法官属于同一政治党派;其二,法律能力限制。上诉法院法官必须有联邦法院或者州高等法院律师资格;其三,任职限制。武装力量常规成员现役军官在退休以后7年内不得被任命为上诉法院法官。此外,基于英美法系“司法独立”的要求,上诉法院法官一旦被任命且在任期内,不得无故被总统免职,除非其怠于行使法官职责、存在不法行为或者身体疾病,在经由总统告知和听审之后,方可免职。
该条第5款规定了资深法官(senior judge)。所谓资深法官,是指曾经在军事上诉法院担任法官,但已经依据《法典》第145条、《美国法典》第5卷第83篇第三章或第84篇领取退休金和年金,在特殊情况下,可以返聘并承担法院的司法职权。特殊情况主要是包括,上诉军事法院法官由于疾病或者残疾无法履行其职权;法官职位空缺;法官自行回避导致人数不足等情况。资深法官由法院首席法官在经得其同意后任命。此外,若上诉法院法官履职已到15年,但总统尚未任命新继任者,首席法官在征求此人同意的基础上,可以让其履行相应的司法职权,此时该上诉法院法官的身份转变为资深法官。在报酬和保障方面,法典规定资深法官应当按照其履行司法职权的天数来支付报酬,数额与法院其他法官的平均日工资相同。同时,还应当为其提供首席法官认为合适的办公空间和职员的协助,并有权获得法院为法官提供的日薪、交通补贴和其他补贴。虽然资深法官已经退休,但在行使军事上诉法院职权时,可以被视为美国政府的官员或雇员,禁止或限制美国政府雇员从事政治或者商业活动的法律可以同时适用。
《宪法》第3条规定法院法官行使军事上诉法院法官职权。如果军事上诉法院法官空缺或者由于其他原因无法履行职责,上诉法院首席法官可以向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指派美国上诉法院或联邦地区法院的法官履行美国军事上诉法院法官的职权。该任命需由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首席法官作出,同时需要征求被任命法官和其任职法院的首席法官的同意。任职后,法官的日薪、旅行津贴以及其他津贴,应当从军事上诉法院可取的资金中开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