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本条是关于刑罚执行和中止的规定。军事法庭所作出的量刑必须经过核准之后才可执行。不同的刑罚需要由不同的有权主体予以核准,具体分述如下:
军事法庭对被告人所判处的刑罚当中如果包括死刑、撤职、不名誉或行为不良退役,且被告人没有依据第61条放弃或者撤回上诉,则刑罚必须在具有程序合法性的最终裁决作出之后方可执行。死刑和撤职的核准执行还需由专门的主体进行,下文将会详述。具有程序合法性的最终裁决,必须满足两个条件:第一,案件业已经过刑事上诉法院的审查,即二审程序已经完结;第二,案件已经没有其他的救济途径。具体说来,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其一,被告人申请军事上诉法院进行审查的时间已经届满,被告人没有及时提出申诉,该法院也没有对该案进行审查;其二,被告人的申诉被军事上诉法院拒绝;其三,军事上诉法院处理完毕后,被告人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联邦最高法院提出调卷令的申请、申请被拒绝或联邦最高法院已经对复核事项作出处理(具体如下表)。
表9-1 不同刑罚最终裁决一览
军事法庭所作判决中如果包括撤职、不名誉或行为不良退役,被告人没有依据第61条放弃或者撤回上诉,必须在军法顾问依据《法典》第64条的规定进行复核(和作出处理)之后方可执行。军法法庭作出的其他量刑可以由召集官或依据《法典》第60条授权的其他人员,包括行使指挥职务的军官及其继任者,或者其他行使普通军事法庭管辖权的人,在核准后予以执行(具体如下表)。上述人员也可以依第60条第3款第2项、第4项的规定,中止执行部分或者全部刑罚,但死刑案件除外。
表9-2 不同刑罚的审查和处理
死刑判决。如果军事法庭所作出的量刑包括死刑,死刑部分必须经过总统核准后才可以执行。在此类案件中,总统如认为合适,可以减轻、免除或者中止全部或部分刑罚,但死刑判决不得被中止执行。
撤职判决。军事法庭作出的判决如果包括对军官或者军校学生的撤职,则该部分量刑必须经过各军种部长、副部长或者部长指定助理的核准。上述人员有权减轻、免除或者中止全部或部分刑罚。在战争时期或国家紧急状态下,也可将撤职处理改为将此人的军阶降至任一等级,服役期限可以被延长至战争或紧急状态结束后的6个月。该规定主要是出于战时保障军队力量的需要,仍保留其作为现役军人的资格,到战争或者紧急状态结束后再行退役(具体如下表)。
表9-3 死刑和撤职的核准主体和处理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