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2025年08月10日
解析
本条是关于军法顾问在案件交付审判之前对指控及犯罪详述的审查和建议。根据第1款的规定,召集官在将特定的犯罪事实交付普通军事法庭进行审判之前,应当先将案件交送军法顾问,咨询并听取他们的意见。军法顾问可以对起诉和指控进行相应的修改。如果案件系送交简易军事法庭或者特殊军事法庭进行审判,则无需事先咨询军法顾问的建议,可以依召集官裁量进行。
军法顾问在对案件材料进行审查后,需要对指控和证据独立且负责地进行评估,向召集官提供书面建议并签名。在该建议当中分析被指控的犯罪行为是否属于本法所规定的罪行,是否有足够的证据予以佐证,以及军事法庭是否对该行为具有管辖权。在对这些问题进行分析之后,军法顾问还必须在建议当中明确提出自己根据法律和事实进行审核后所得出的结论,以及召集官对该指控应当采取何种具体的处理方式。不过,军法顾问曾经担任过本案的预审官、军事法官、控辩双方律师或者陪审团成员的,则不得再对该案作出建议。如果军法顾问在审查时,发现文书格式存在错误,或者证据与指控的犯罪事实不相符,则可以进行适当的修改,以确保后续审判活动得以顺利进行。此外,根据《军事法庭手册》第406条第3款的要求,一旦案件将被送交普通军事法庭审判,军法顾问建议的副本也应当一并提供给辩护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