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本条是关于敌前辱职罪的规定,总共包含9条具体罪状。
(1)逃跑。被告人在战前或者战斗中,表现出逃跑的行为,其目的在于逃避即将或者已经发生的与敌方的战争。逃跑(running away)是指为了逃离正在进行或者将要发生的战争而采取的未经授权的离开行为,该行为无需基于害怕或者恐惧。根据美国《军事法庭手册》的解释,敌人或敌方包括战争时期敌对方任何有组织的武装力量,例如叛乱的暴民,也包括平民和军事机构的成员,其范围并不仅仅局限于敌方政府及其武装力量,交战一方的平民均可被视为另一方政府和平民的敌人。[9]
(2)可耻地抛弃、投降或者交出其应当防卫的指挥所、部队、阵地、舰船或者军事财产。被告人基于命令或者当时情形被赋予了防卫特定指挥所、部队、阵地、舰船或者军事财产的职责;被告人没有正当理由放弃、投降或者交出了上述场所或财物;被告人在战前或者战斗中实施了该行为。本罪当中的被告人主要是指有指挥权的指挥官,其他人员如果实施了抛弃的行为,可以以逃跑罪来处罚。只要被告人的抛弃、投降或者交出财物行为不存在任何合理或者正当化事由,即可认为构成本条中规定的“可耻”行为。正当化事由仅仅体现在必要性(necessity)或者极端性(extremity)上,例如指挥部在拼死抵抗、弹尽粮绝的情况下被敌人围攻三天三夜,不得以放弃了据点,则不构成本罪。
(3)对指挥所、部队、阵地、舰船或者军事财产的安全造成危险。被告人有责任防卫特定指挥所、部队、阵地、舰船或者军事财产;被告人实施了特定的违规行为,过失或者故意地对上述地点或者财产安全造成了危险。过失是指未能在特定情境下采取正常理性的人应当采取的措施或行为。
(4)丢弃武器或军火。被告人在战斗前或者战斗过程中,丢弃自己配发或者看管的武器或军火。
(5)胆小懦弱的行为。被告人出于害怕,在战斗前或者战斗过程中做出了胆小懦弱的行为。害怕主要是出于参战可能导致的被抓捕或者伤亡的后果,在战斗前或者战斗过程中拒绝或放弃履行责任,构成本罪。身患严重疾病无法承担特定职责可以作为抗辩事由。
(6)离开勤务地点进行抢劫或掠夺。被告人在战斗前或者战斗过程中,离开其勤务地点,目的在于抢劫或者掠夺公、私财物。勤务地点包括任何履行职权的地点,无论是永远性的还是暂时的,无论固定的还是移动的。抢劫或者掠夺意味着非法侵占公、私财物。在判断是否构成本罪时,仅仅为了抢劫或掠夺而离开并不足够,还需要有具体的犯罪行为。
(7)导致虚假警报。美国武装力量管辖下的指挥所、部队或地点发出警报,警报系被告人在没有任何合理或者正当化事由的情况下引发。本条规范的内容既包括传播虚假或者扰乱军心的谣言或者报告,也包括错误使用警报信号等。
(8)蓄意不尽全力阻击敌人。被告人承担着阻击敌军、交战、抓捕或者摧毁敌方军队、战斗员、舰船、飞机或者其他物体等职责,但被告人蓄意未尽全力履行该职责。
(9)未能提供可行的救济和帮助。美国及其盟军的部队、战斗员、舰船或者航空器正在战斗中,需要获得救济和帮助,被告人未能提供可行的救济和帮助。可行的救济和帮助意味着承担特定任务和职责的个人在其职务范围可以提供的任何救济与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