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2025年08月10日
解析
本条是关于伤害或者杀害未出生胎儿罪的规定。
被告人在实施谋杀、非预谋故意或过失杀人、强奸罪、抢劫罪、伤害他人致残罪、纵火罪、袭击罪的过程中,如果对未出生胎儿造成了《美国法典》第18章第1365条规定的伤害或者死亡的后果,则会构成新的独立的罪行,在军事法庭审判活动中将会数罪并罚。如果非法伤害或杀害未出生胎儿罪确定成立,军事法庭可以对被告人判处死刑以外的其他任何刑罚。同时,《法典》第1款还要求该刑罚应当与对胎儿母亲造成伤害的刑罚相一致。
由于对胎儿造成的危害系被告人在实施特定犯罪活动中附带产生,被告人并非积极追求该后果,因此,在认定该罪时无需证明被告人知晓或者应当知晓行为对象已经怀孕,也无需证明被告人对胎儿受伤或死亡结果的主观故意。需要指出的是,如果现有证据可以认定被告人系蓄意对胎儿造成上述危害结果,那么则应当以谋杀罪或企图谋杀罪定罪量刑。
为了防止打击范围过于扩大,法典还对本条的适用进行了三类限制:其一,不得适用于为孕妇进行合法堕胎[19]的医务人员;其二,不得适用于对孕妇和胎儿进行医疗照顾的医护人员;其三,不得适用于孕妇自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