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条是关于军法分署的规定。各军种部长可以指令军法总署在各级指挥体系中建立军法分署。军法分署署长应当由经过军法总署同意的、可以设立刑事上诉法院的助理军法总署署长担任。军法分署署长及其设立的刑事上诉法院,在军法总署的综合监督指导下开展工作,并对除总统核准外的其他任何刑罚处罚作出相应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