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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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是关于战时间谍罪的规定,在判断是否成立本罪时,需要考虑以下三个构成要件:

(1)位置要素。被告人被发现在武装力量控制或者管辖下的任何地点、船舰、飞机,或船坞、制造厂、发电厂或者其他保障美国战争顺利进行的场所或机构内或者附近实施间谍行为。本处为不完全列举,被告人身处的位置并不重要,其关键在于该地点是否能够为战斗的胜利或者顺利进行起到促进作用。

(2)被告人实施或者企图实施间谍行为。所谓间谍行为,包括潜伏在武装力量内部或者附近,或者采取秘密行动,或者进行伪装,隐藏其真实身份,目的在于收集或者企图收集特定的军事情报,并意图向敌人传递上述情报。

(3)该行为发生在战时。法典本身并未对“战时”(time of war)进行界定。美国《军事法庭手册》第103条进行解释时谈到,战时是指由国会宣布进入战争状态或者总统根据现实存在的敌对状态决定战争已经开始。军事法庭判断行为是否发生在战时主要考虑以下因素:冲突的性质、美国在冲突地区派遣的兵力和展开的行动、伤亡情况,以及与敌对状态相关的法律、政令或者宣告等。

需要指出的是,本条规定的犯罪主体是“任何人”,即无论国籍或者状态为何,只要实施了法典中规定的间谍罪,普通军事法庭或者军事审判委员会对此人均有管辖权,考虑到该间谍行为发生在战时且会造成极其严重的后果,一旦军事法庭或者军事审判委员会作出有罪判决,则应当判处法定强制刑——死刑。当然,生活在占领区的人,如果没有潜伏其中或者未曾采取秘密行动或伪装,仅仅是向敌方机关报告自己所见所闻,不构成间谍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