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条规定的是移送指控的时限。如前所述,在对指控的处理中,指挥官可以选择将案件提交给上级指挥官进行处理,并附上个人建议。若该指挥员无权担任本案的召集官,也应当将原因在建议中述明。如果被告人应当由普通军事法庭进行审判,在其人身自由被限制或者剥夺后,指挥官应当在8天内将起诉书和相关案件材料特别是预审记录和预审报告移送给有管辖权的军官进行处理。这一方面体现了快速审判原则,另一方面也是审前羁押不得成为常态的基本要求。如果无法在法定的时限内完成移送,指挥官应当就该事项作出书面的说明和合理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