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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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规定了对法庭活动不法影响的禁止。军事司法自产生以来,其司法性和公正性就备受争议。美国国会明确指出,与地方普通司法程序不同,军事司法的重要目的之一还在于维护良好的军队秩序和纪律,提高指挥官的指挥权。由此产生的问题是,军事司法权在行使的过程中,是否应当受到或者会受到指挥权的影响?如果司法裁决是在指挥官的影响下作出的,其公正性又体现在何处?基于此,法典第37条专门规定,禁止召集官和其他指挥官对军事法庭的诉讼活动施加不正当影响,也不得对后续的一系列司法活动试图施加不公正影响。具体说来,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禁止对法庭及其成员的诉讼活动进行评估和斥责。普通军事法庭、特殊军事法庭和简易军事法庭的召集官,或者其他指挥官,不得基于法庭的定罪量刑或者在诉讼程序中职权的行使,对法庭及陪审团成员、军事法官、控辩双方律师等进行指责、斥责或训诫。之所以作出此类禁止,是为了防止召集官和指挥官以此为理由,强迫法庭按照其意愿作出特定的诉讼行为和定罪量刑。不仅如此,第2款还规定,在准备武装力量提升、晋级、转任、调任或者是否继续保持现役的报告时,也不得涉及该人作为军事法庭成员时的履职情况;第2项还强调,不得因该人特别热衷于担任被告人的辩护律师,而对其作出不利的评估。代表美国政府的控方律师与代表被告人的辩方律师,在法庭当中进行的诉讼活动并不是“敌对”性质的,辩方律师是根据事实和法律独立进行的辩护,作为被告人的辩护律师并不构成其服役生涯当中的“污点”。

不正当影响的例外。第1款中专门提到了两类行为,构成不正当影响的例外。一是军事司法相关的普通指导性或信息性课程,设置该课程的目的仅是为指导其麾下的成员学习关于军事法庭的实体法和程序法知识。在该类行为当中,指挥官并没有对具体的案件事实作出任何指示,他仅仅是对审判相关的实体法律规定和诉讼程序进行指导,不会对具体案件的裁判造成不利的或者损害公正的影响。二是军事法官、特殊军事法庭的主持者以及律师在公开法庭中所作的声明和指示。此类行为之所以可以被许可,其理由在于军事法官、法庭主持者以及律师进行的声明和指示,是在公开场合中进行的,如果任何一方对上述声明和指示存有异议,均可以及时提出,以消除不当声明和指示带来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