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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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是关于非法使用、持有管制物品罪的规定。在判断是否构成该罪时,需要重点关注下列要素:

持有(possession)意味着对特定物品的控制权,可以表现为直接的物理控制,例如将该物拿在手中,也可以表现为推定性质,例如行为人将物品藏于储物柜或者车内,可以随时返回取得。持有的主观心态必须是明知。持有本身就包含了排除他人控制的能力或者权力,当然,也存在多人同时持有特定物品的情况。若被告人不知管制物品在其掌握之下,则不构成非法持有管制物品罪。分发(distribute)是指将物品送交他人持有。“送交”意味着实际或者推定企图移送特定物品,无论是否存在代理关系。分发的意图可以通过间接证据进行证明,例如被告人持有管制物品的数量已经远远超过了个人使用的分量,物品的市场价值、包装情况以及被告人本人并不是该物品的使用者等。与之相反,被告人是一个严重成瘾或者重度吸食者,则可以减少分发的意图。制造(manufacture)意味着生产、准备、培养、合成或者加工毒品或者其他管制物品,无论是直接或者间接从自然物、化学物中提取的行为。本处的生产包括种植、培育、生产或者收获毒品或其他物品。使用(use)意味着注射、吞服、吸入本条所规定的管制物品,使其进入身体。被告人知悉为管制物品是构成此罪主观上不可缺少的要件。

非法性。非法性是本罪成立的关键要素,非法即意味着使用、持有、制造、分发管制物品,或者将管制物品进口至美国境内或者从美国出口,没有正当事由或者未得到授权。正当化事由主要包括:第一,基于法律规定而采取的相应执行行为,例如在卧底行动当中的线人持有毒品;第二,医务人员在履行医疗职务时持有、使用的特定物质;第三,不知晓管制物品的性质,例如被告人持有可卡因,但确信该物品为白糖。当然,持有行为本身就足以推定为非法,除非有相反的证据予以证明。该证明责任由被告人承担,这是诉讼的最基本原则“谁主张、谁举证”之基本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