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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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是对逮捕的概念、实施主体和条件的规定。需要指出的是,本处“逮捕”的含义与我国刑事诉讼法中作为强制措施的逮捕并不相同,更加类似于“抓捕”行为。我国的逮捕不仅包括将犯罪嫌疑人抓捕归案,还包括对该人的继续羁押,而美国统一司法典中的逮捕,根据第7条第1款的规定,逮捕是将某人抓至特定监禁场所的强制措施,仅仅是表达抓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含义,至于是否予以继续羁押,则需在后续程序中作出处理。

根据第3款的规定,军官、准尉、士官以及军士对逮捕具有决定权和执行权,主要针对的是参与口角、斗殴以及骚乱的受本法管辖的人。《统一军事司法典》的立法目的,或者说美国军事司法的立法目的,除了要保障公正司法之外,其重要目的之一还包括维护军队的良好秩序和纪律,口角、斗殴以及参与骚乱的行为,极大地影响了军队的团结稳定,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武装力量的军事能力,因此需要及时逮捕相关人员,作出处理并消除影响。

尽管如此,逮捕也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第2款指出,只有在“有合理依据认为罪行已经发生并且该行为系被逮捕人所为”的情况下,才可以采取逮捕措施。从证明标准分类来看,合理依据(reasonable belief或probable cause)是一个相对而言比较低的标准,只要根据现有证据让一般合理谨慎(average caution)之人相信犯罪行为已经发生或者即将发生即可,满足该证明标准可以采取无证搜查扣押和抓捕行为;从犯罪形态来看,逮捕必须针对的是已经实施的犯罪行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的不在此列;从主体要素来看,需要有合理依据认定是被逮捕人实施了该项犯罪行为,三个要素缺一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