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比
2025年08月10日
对比
为了规范办理军队和地方互涉刑事案件工作,依法及时有效打击犯罪,保护国家军事利益,维护军队和社会稳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安部、司法部和原总政治部于2009年联合发布了《办理军队和地方互涉刑事案件规定》。该《规定》主要确定了以下几个重要的管辖原则:
第一,按照人员身份确定管辖。对军人的侦查、起诉、审判,由军队保卫部门、军事检察院、军事法院管辖。军队文职人员、非现役公勤人员、在编职工、由军队管理的离退休人员,以及执行军事任务的预备役人员和其他人员,按照军人的规定确定管辖。对地方人员的侦查、起诉、审判,由地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管辖。列入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序列的公安边防、消防、警卫部队人员,按照地方人员确定管辖。
第二,按照犯罪行为发生地确定管辖。发生在营区的案件,由军队保卫部门或者军事检察院立案侦查;发生在营区外的案件,由地方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查明犯罪嫌疑人为非军人的,移交地方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处理;查明犯罪嫌疑人系军人的,移交军队保卫部门或者军事检察院处理。
第三,按照犯罪行为发生时行为人的身份确定管辖。军人入伍前涉嫌犯罪需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由地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提供证据材料,送交军队军级以上单位保卫部门、军事检察院审查后,移交地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处理。军人退出现役后,发现其在服役期内涉嫌犯罪的,由地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处理;但涉嫌军人违反职责罪的,由军队保卫部门、军事检察院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