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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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是关于对基于精神失常而作出无罪判决之人的治疗和管理的规定,主要分为两类:

一是基于精神疾病或者缺陷导致无法接受审判之人。如果被告人依据本法认定正遭受精神疾病或缺陷,导致其在精神上无法认识对其进行的诉讼程序之性质或者作为辩方理性地采取行为或者合作,普通军事法庭的召集官应将此人送至联邦检察总长的监护之下。与之相对应的,《美国法典》第18卷第4241条也规定,如果在经过听审后,法庭基于优势证据(preponderance of the evidence)证明标准认定被告人目前正在遭受精神疾病或者存在精神缺陷,使其无法认知对其进行诉讼的性质或者后果,或者无法使其在辩护中得到充分的帮助,法院应当下令将被告人置于检察总长的监管之下。

在此情况下,检察总长应当将被告人送至合适机构(suitable facility)[10]进行一段时间的治疗,并由该机构对被告人是否有能力参加后续诉讼程序进行实质性评估。该时间最长不得超过4个月,除非被告人的精神状况已经得到极大的好转,诉讼活动有可能继续进行。如果合适机构的主管人员认为被告人精神状态已经恢复至能够理解诉讼程序的性质,并且能够明智地开展辩护或进行合作,应当及时地将该项决定提交给检察总长和普通军事法庭召集官。主管人员还应当将通知的副本送达给被告人的律师。在收到通知以后,如果被告人仍旧在普通军事法庭召集官的管辖范围内,应当及时收监被告人;如果该人已经不受《统一军事司法典》管辖,检察总长应当在职权范围内对该人作出合适的处理。

若被告人的精神状况仍旧无法参加诉讼,则应当按照第4246条的规定判断释放该人是否会对他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产生严重的实质性危险。医疗机构的负责人如果认为被告人目前仍旧患有严重的精神疾病或者缺陷,将其释放将会对他人的人身、财产造成潜在的实质性风险,同时,也没有对其合适的国家监管治疗计划,负责人应当将该证明送至被告人被监禁地的地区法院的工作人员(clerk)。该工作人员应当将该证明的副本送达被告人、政府律师,以及下令将此人送交治疗的法院的工作人员,该份证明将会暂缓释放被医疗人,直至听审程序结束。法院应当进行听审,判断将该人释放是否会对他人的人身、财产造成潜在的实质性风险。在听审之前,法庭可以下令要求进行精神病或心理检查和报告,检查结果和相关报告应当及时提交给法官。经过听审之后,法院依清晰且有说服力的证据(clear and convincing evidence)若认为释放该人将会对他人的人身、财产造成潜在的实质性风险,法院应当下令将被告人置于检察总长的监管之下。检察总长应当将该人送至所在地或者审判地州的合适机构对其进行监管、照顾和治疗。检察总长应当尽全力确保该州承担该责任;如果没有任何州承担该责任,检察总长应当将此人送至合适机构进行治疗,直到有州愿意承担该责任,或者释放该人已经没有风险。

若对被告人进行治疗的医疗机构负责人认为,被告人的精神疾病或者缺陷已经治愈,将其释放已经不至于导致对他人人身、财产的危险,他应当从速将该证明提交给下令对其进行治疗的法院的工作人员。该工作人员应当将该证明的复印件送交给此人的律师和政府律师。法庭可以依政府律师的申请或者依职权,根据优势证据的证明标准来判断是否可以释放该人。如果法院根据具体情况,认为被告人虽然可以释放,但仍需要接受一定程序的药物、心理或者精神治疗,应作出有条件释放的决定。若被告人没有按照要求接受此类治疗,医疗机构的负责人应当通知检察总长和对该人有管辖权的法院。法院在听审后如果认为,基于其没有按照要求进行医疗的行为本身,已经造成了对他人人身、财产的潜在威胁,可以要求其重新回到合适机构进行治疗。

二是基于缺乏精神责任能力而作出无罪判决之人。如果被告人基于精神异常而使陪审团作出无罪判决,该人应当送至合适机构进行检查和评估,并等候军事法庭听审。在听审之前,法庭可以下令要求进行精神病或心理检查和报告。精神病或者心理治疗应当由具有执照或者资质的一名精神病专家或者心理医师来进行。每一名专家均应当由法庭指派,基于被告人申请,可以增加一名由其选择的专家。检查结果和相关报告应当及时提交给法官。听审的内容仍是释放该人是否将会对他人的人身、财产带来潜在的实质性风险。在听审程序中,被告人应当由律师进行代理,如果无力承担聘请律师的费用,可以申请进行法律援助。被告人有权作证,提出证据,申请传唤证人,与证人进行对质并进行交叉询问。被告人如果已经对他人人身、财产造成伤害或者有该危险,被告人应当提出清晰且有说服力的证据证明将其释放不会造成此类危险。如果是基于其他指控,被告人应当承担优势证据的证明责任。军事法庭应当在40天之内作出决定,如果被告人没有达到证明标准,普通军事法庭的召集官可以将该人移送检察总长进行监管。检察总长应当将该人送至所在地或者审判地州的合适机构进行监管、照顾和治疗。检察总长应当尽全力确保该州承担该责任;如果没有任何州承担该责任,检察总长应当将此人送至合适机构进行治疗,直到有州愿意承担该责任,或者将该人释放已经没有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