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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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是对简易军事法庭管辖权的规定。从对象来看,简易军事法庭可以审判军官、军校学生以外的受本法管辖之人实施的犯罪行为;从罪名来看,法庭可以管辖非可处以死刑的犯罪行为;从刑罚来看,法庭可以判处法典不禁止的除了死刑、撤职、不名誉或者行为不良退役、1个月以上监禁、45天以上非监禁苦役、2个月以上管束以及罚薪2/3以上月薪以外的惩罚。

由于简易军事法庭是由军事法官一人进行的独任审判,所以法典将程序的选择权授予给了被告人,如果被告人不同意由简易军事法庭进行审判,则不得召集简易法庭,对于此种情况,召集官可以通过召集合适的特殊或者普通军事法庭来审理该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