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本条是关于被告人复权的规定。通览该条文,复权的核心就是让被撤销刑罚的被执行人之权利恢复如初。由于执行军事法庭量刑,除撤职或退役外而受到影响的权利、利益和财产,如果该刑罚被撤销或不予核准,则均应当被复权,但案件经过重审后仍包括上述刑罚的除外。
如果案件在重审后并没有作出先前已经被执行的不名誉退役或行为不良退役的刑罚,有关军种部长应发放行政退役证书,但被告人服役期限已经届满的除外;若重审后没有作出已经执行的撤职刑罚,有关军种部长应当发给行政退役证书,被撤职的军官可以由总统重新任命至其认为如同未撤职时应授予的军衔。重新任命无需考虑职位的空缺,除非总统另有指令,也不得影响其他军官的晋升。在撤职到重新任命的期间应当被视为服现役,并且应当提供薪资和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