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2025年08月10日
解析
本条是关于逃离军职罪及处罚的规定。逃离军职罪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第一,蓄意永久离开。指被告人自己离开部队、机关或者服勤的地点;离开未得到任何授权;被告人离开的目的或者在离开的过程中意图永久远离自己所属的部队、机关或者服勤地点;在被指控时,被告人仍旧处于离开的状态,除非被告人已经被抓捕并羁押。
第二,为逃离危险任务或者重要勤务而离开。指被告人离开了自己所属的部队、机关或者服勤的地点,其目的在于逃避特定的危险或者重要的任务。被告人知晓自己将会被要求履行该特定职责或者勤务。危险任务或者重要勤务由军事法庭依据特定案件中的具体情况进行认定,通常情况下,主要包括在战场或者其他危险的地区进行服役、执行国外或者海外任务、在严重灾害后为地方政府提供援助或保障等。
第三,在辞职报告被接受之前离开。指被告人系美国武装力量中的委任状军官,并且提交了辞职申请;在被告人收到允许其离职的通知之前,离开了其岗位并停止履行相关职权,并意图永久离开。
逃离军职罪虽然包括三种情形,但其中的共性在于“意图永久离开”(intent to remain away permanently)。永久离开自己所属部队、机关或者服勤地点的意图,可以发生在未经授权离开的任一时段,该意图也无需具有持续性,只要存在该意图即可。被告人不能以自己打算向其他机关报告勤务,或者接受同一或者其他武装力量的入伍或者任职通知作为抗辩理由。永久离开的意图可以通过间接证据来进行证明,例如离开时间的长短,购买了远距离地点的车票,经常抱怨所属的部队、机关或服勤地点,在同一或者其他军种服役但未披露自己未曾合法退役的情形等。当然,也可以有相反的证据来证明其不构成本罪,例如被告人长时间服役的优异表现、在军营住处仍有珍贵个人财物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