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2025年08月10日
解析
本条是对军官移送犯罪行为人的接收和报告的规定。只要军官在移送犯罪行为人时出具了由其签字的指控犯罪陈述,宪兵司令、警卫队长和纠察队长应当在其管辖和职权范围内,接收并看管移送的犯罪行为人。对于警卫队长和纠察队长而言,在接收或看管行为人之后的24小时内,或者在交班后,应当及时向指挥官进行报告,报告的内容包括行为人的姓名以及其所涉嫌的罪名,还包括将其移送过来的军官的姓名。
之所以作出如此规定,主要有三方面的好处:第一,无论是24小时的规定还是交办时报告的规定,均体现了效率的要求,即审前羁押不是常态,必须尽快解决此人是否应当被继续羁押的问题,需要由指挥官作出处理;第二,能够让指挥官了解在其所辖范围内发生了何种犯罪行为以及犯罪行为人的身份;第三,将送交军官的姓名告知,如果对行为人及其所犯罪行存在疑问,那么指挥官可以及时对此进行调查,并传唤该军官进行解释和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