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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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是关于醉酒或鲁莽驾驶车辆、飞机和舰船罪的规定。操作车辆、航空器或者舰船不仅包括本人或通过其他机构驾驶或者引导在行进状态下的车辆、飞机和舰船,也包括设置启动装置或者操作装置以使上述工具得以运行。实际控制(physical control)意味着行为人本人或者通过其他代理人有能力和权利主导、指示或者调节车辆、飞机和舰船,无论上述工具是否正在操作过程中。例如,一个处于醉酒状态中坐在驾驶座上的人,钥匙也插在车上,虽然汽车没有被启动,但可以认定该人已经对车辆具有实际控制。但是,如果该人睡在车子后座上,尽管其口袋里面有车钥匙,也不得视为是实际控制。

“醉酒”(drunk)意味着被告人饮酒已进入醉态,且这种状态足以削弱人的理智以及控制精神和身体能力。本处主要是指受到酒精的影响而非其他诸如毒品等物质。在界定禁止操作和驾驶车辆、飞机或舰船参照的血液和呼吸中酒精含量的数量时,法典采取了行为地和法律规定相结合取最小值[12]的方法。本条第2款第3项规定的血液酒精含量限制是,酒精浓度为每100毫升血液0.1克酒精,呼吸中酒精含量限制是酒精浓度不超过每210升0.1克酒精。同时,该款第1项指出,如果行为发生地州的法律中关于血液酒精含量的规定低于法典的规定,则应当按照州法律的规定进行认定。考虑到美军同一军事基地可能部署在不同州的现状和军事司法的统一性,第2项指出在军事基地位于不同的州且各州规定的血液酒精含量各不相同的情况下,各军种部长应当制定统一标准适用于整个基地。

鲁莽驾驶是指被告人展示出其对驾驶行为可预见将发生危险结果,且这种结果可归责于自身的无视。鲁莽行为不能仅仅通过损害行为的发生、对他人权利的侵害、超速或异常驾驶来进行认定,但这些证据在决定最终问题时,即被告人操作或者实际控制车辆、飞机和舰船时的行为是否肆无忌惮,以致于对工具的所有人或者其他人的权利造成侵害,均具有可采性和相关性。如果被告人具有重大过失(high degree of negligence)且造成了被害人死亡,至少将会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被告人醉驾或者鲁莽驾驶的行为必须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近因”(proximate cause)。近因理论是英美法系刑法理论的核心概念,一个行为只有是结果发生的近因时,才能被认定为该结果的原因。[13]英美刑法学者认为:“因果关系对刑法而言具有核心意义。因果关系的要求主要基于两个方面的考虑:一是个人责任,即因果关系将个人行为与危害后果相连接并以此为基础确定刑罚的轻重;二是公平原则,即因果关系将刑事责任限制于产生了危害后果的个人行为。”[14]对于如何判断近因,英美刑法曾在漫长的判例史中进行了不懈的摸索,归纳和总结了很多判断规则和方法,试图对近因及其判断规则作出界定。但最终还是发现,近因概念根本不像事实原因那样有确定的内涵,要对其进行准确描述几乎是不可能的;判断近因也根本不可能像事实原因判断那样有严格的规则可以适用,没有任何一个判断规则可以适用于所有案件的处理。想要达成合理的结果,法庭只能是根据个案案情采用不同的规则,而法庭选用何种规则往往是基于其价值判断和政策考量。[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