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本条是对被指控者人身限制的规定。如果被指控人可能会被采用简易军事法庭进行审理,那么通常情况下不得在审前对其人身自由予以剥夺。由于简易军事法庭审理的均是比较轻微的案件,即便最后定罪量刑也不会太重,通常不会判处监禁刑,所以没有必要在审前予以羁押。我国刑事司法当中也有类似的规定,在判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应当被逮捕时,需要考虑其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只有在有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时,才可以决定或批准采取逮捕这一剥夺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否则就应当及时变更或解除。
审前羁押(confinement)是在案件的处理过程中,由有权当局对涉案军人人身自由予以剥夺的最为严厉的限制措施,在美国《军事法庭手册》当中也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受到羁押的人应当被及时告知以下事项:涉嫌犯罪的性质;有权保持沉默,否则其陈述将可能被用作不利于他的证据;有权免费聘请美国地方律师(civilian counsel)或者要求指定一名军队律师;审前羁押的程序将会被审查。
如果被羁押人要求军队律师为其提供帮助,并将此要求传达给了军队当局,那么应当及时满足其获得帮助的要求,目前为止,涉案军人尚不享有选择律师的权利,他只能接受军队为其指定的律师。这种指定的军队律师也是可以分阶段的,在指派时可以将其提供法律帮助的行为限制在审前羁押阶段,当然此种限制也会及时告知被羁押人。
除了由指挥官亲自作出羁押决定的以外,其他任何主体作出此类决定均必须在24小时之内向指挥官报告,报告内容包含被羁押军人的姓名、涉嫌的罪名以及下令羁押者的姓名。报告的形式具有多样性,并不一定要使用书面形式。指挥官在作出羁押决定或者收到报告后的三天内,必须对是否需要继续羁押作出决定。判断的标准主要是:可被军事法院审理的犯罪行为已经发生;受到限制之人实施了该行为;对该人实施羁押十分必要,因为可以预见此人不会在审判、审前听审或者侦查程序中露面,或者该人将会实施严重的违法犯罪活动;其他类型的限制显然无法起到很好的效果。这些严重的违法犯罪活动包括恐吓证人或者其他阻碍司法的行为,故意造成他人重伤或者其他对社区安全、对效率、士气、对指挥系统乃至对美国国家安全造成严重威胁的行为。尽管《军事证据规则》在此处并不适用,但指挥官在作出决定时仍需要考虑到相关证据的可靠性。这些证据可以通过书面或者口头的方式提供,而且也无需要求提供者进行宣誓,但毫无疑问,通过书面并宣誓的方式提供的证据更加可靠。指挥官可以查阅涉案军人的个人档案、警察记录(police record),也可以参考其他人员的建议等。
如果指挥官作出了继续羁押的决定,则需准备一份书面备忘录,即72小时备忘录(72 hoursmemorandum),陈述决定继续羁押的理由。在这份备忘录中,可以包括传闻证据以及其他相关的文件,比如证人证言、调查报告或者官方记录等。制作备忘录是为了将之提交给7天审查官(7-day reviewing officer)。如果指挥官在作出羁押决定之前已经完成了此份备忘录,那么其无需再另行制作,不过,任何其他的信息都可以被继续加入到备忘录当中。
在被羁押的7天之内,根据国防部部长制定的条例规定,将由一名中立的、超然的(detached)军官(即7天审查官)来对合理根据以及继续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7天审查的材料不仅包括指挥官所提交的72小时备忘录,还包括其他的书面文件,被指控人也可以提出相关的材料。被羁押人及其律师(委托或者指定)可以被允许向该名审查军官当面作出陈述,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指挥官也可以派代表作出当面陈述。法律也为审查设定了相应的证明标准——优势证据标准(preponderance of evidence),该证明标准与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相同,却低于刑事程序中定罪的标准——排除合理怀疑(beyond reasonable doubt)。笔者认为这有一定的道理,首先,该案还处在审前阶段侦查程序当中,设定过高的证明标准会使得审前羁押有被虚置之嫌,因为在该阶段难以满足此项标准;其次,该标准又已经明显比合理根据的要求更高,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对涉案军人进行不必要的审前羁押的可能性。如果在7天之内确实无法完成审查工作,那么审查官可以基于善意(bona fide)将审查期限延长到10天。在审查终结之后,审查官可以作出继续羁押或者立即释放的决定。为了防止审查官武断地作出上述决定,法律也要求其必须制作备忘录,备忘录当中必须载明审查发现的事实以及所依据的证据,备忘录的复印件可以根据申请提供给被追诉人和政府。另外,值得特别注意的是,审查官在作出决定后,仍旧可以根据被羁押人的申请,在通知双方之后,依据新的证据重新作出决定。
当案件被提交给军事法庭之后,军事法庭法官可以根据被告人提出的救济申请来对审前羁押是否合适进行再次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官可以下令将被羁押军人立即释放:7天审查官的决定并没有达到法律规定的证明标准,而是属于自由裁量权的滥用,现有证据也无法让军事法庭法官作出继续羁押的决定;根据没有提交给7天审查官的新证据,认为该人已经没有继续被羁押的必要性。《军事法庭手册》第305条第11款规定,审前羁押可以折抵刑罚,而且对于由于滥用自由裁量权或者其他不符合审前羁押条件而被错误剥夺人身自由的涉案军人,军事法庭法官有权力提高折抵刑罚的比例,这种提高比例的做法还可以适用于被羁押环境或场所极为恶劣的情况。通常情况下,审前羁押一天折抵监禁刑一天,如果没有被判处监禁刑或者审前羁押时间超过监禁刑刑期的,可以依次用来折抵重体力劳动、人身限制和罚金。
此外,被追诉人也享有获得快速审判的权利,审前羁押不应当成为一种常态。因此,在人身自由被限制或者剥夺之后,有权当局应当及时对其进行审判,或者根据案件情况,驳回指控,将其释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