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本条是关于旷职罪的规定。第86条旷职罪属于兜底条款,适用于因被告人自身错误而导致无法在指定时间出现在指定地点的、法典另有规定以外的所有犯罪行为。旷职罪主要由以下几种情形组成:
第一,未能到达指定的勤务地点。有权机关为被告人指定了执行勤务的地点和时间,被告人亦知晓指定的时间和地点,但被告人未经授权无法在指定的时间到达指定的地点。第二,离开服勤地点。有权机关为被告人指定了勤务地点的时间,被告人亦知晓指定的时间和地点,但被告人在报告到达指定地点后未经授权离开。第三,离开其所属的部队、机关或者服勤地点。被告人在未经任何有权机关授权的情况下,离开其本应在位的部队、机关或者服勤地点,并且这种状态持续了特定的时间。本条第3款规定的罪行系行为犯,即只要被告人未经许可离开或不在其所在的部队、机关或者服勤地点,即构成犯罪既遂,离开时间的长短仅作为量刑情节。在计算离开时间时,24小时以下按1天计算,24小时以上不满48小时的按2天计算,其他依此类推。除此之外,在美国《军事法庭手册》当中还规定了两种旷职罪的特定情形,包括离开警卫所或哨所以及逃离演习或野外训练。
在认定被告人构成旷职罪时,需要证明被告人明知(actual knew)指定的时间和地点,该主观心态可以通过间接证据来证明。基于何种意图离开指定的地点或部队并非本罪的构成要件,但可以作为量刑时的加重情节予以考虑。在《军事法庭手册》当中列举的加重情节有:未经授权离开超过30天;未经授权离开警卫所、哨所或者勤务所;出于逃离演习、野外训练等意图而未经授权离开等。离开后,由于身患疾病、交通不便或者其他原因导致被告人无法返回所属单位,不能构成有罪与否的抗辩事由,但是在量刑过程中,可以作为判断离开时间长短的一项因素予以酌情考虑。同时,如果被告人离开勤务地点系经过合法授权,但未及时返回,不构成旷职罪。
根据《军事法庭手册》的规定,被告人重新回到军队管理构成离开的终止,主要包括以下方式:被告人向军事当局自首,即被告人向任何军事当局,无论是否与自己系同一军种,告知其自己未经授权而离开的事实,并且表达自己想重新回到军队管理中的意愿;被军事当局抓捕;被扭送至军事当局,任何人对于旷职者均可将其扭送至军事当局;基于军方的要求而被民事当局抓捕并移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