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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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是军事法庭对于实体和程序问题进行投票表决所需要的票数和处理规则。主要可以分为三类:有罪认定的投票规则、量刑的投票规则和其他事项的投票规则(具体如下表)。

表7-1 军事法庭投票规则

在有罪裁决的投票中,法典对罪名进行了类型化处理,将法典当中规定的罪名分为法定刑(强制刑)为死刑的罪名和其他罪名。对于前者,需要经过参加表决的全体军事法庭陪审团成员一致同意方可认定;对于后者,仅需要由参加表决的陪审团2/3以上成员同意即可。2/3以上成员即可确定被告人是否有罪,能够极大地避免美国地方刑事司法中的悬案陪审团(hang jury)[44]的现象,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

在量刑的投票表决中,法典仍旧延续了类型化的处理方式。对于需要判处死刑的被告人,必须遵循一致决的原则;对于终身监禁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等刑罚,需经参加投票的3/4以上成员表决同意;对于其他刑罚,则需要2/3以上成员表决同意。

《法典》第52条第3款规定了对于其他事项的表决要求以及遇到平局表决应当如何去处理。除了定罪量刑事项之外,其他交由陪审团投票表决的事项均应当采用多数决的方式来进行。唯一的例外是,如果陪审团已经对被告人作出有罪裁定或者业已量刑,在决定重新审议被告人是否有罪,或者出于减轻刑罚的目的要求重新量刑时,陪审团的表决无需超过一般多数即可通过,只要反对票数不达到原先定罪和量刑所需票数即可。看到此处,可能有部分读者会产生疑惑,若要重新定罪或量刑,究竟需要多少票数才能决定呢?试举一例说明:被告人某甲被判处8年监禁刑,根据表决规则的要求,需要2/3以上陪审员表决同意才可以。如果有陪审团员觉得量刑过重,提出重新量刑的建议,注意,重新量刑并不是“量刑”问题,而是“程序的重新启动”问题。所以这就归到本条第3款的范畴当中,但重新量刑并不需要多数陪审员同意,只要没有判处8年监禁刑所需票数的人反对(即2/3反对票)即可,换言之,在此情况下,仅需1/3以上的人同意,即可启动对此人的重新量刑程序。同时,该款还指出,在处理回避问题时,如果支持回避和不支持回避的票数一致,则应让该陪审团成员回避;在对无罪动议和精神异常抗辩动议进行表决时,如果不同意见表决票数一致,则应当裁定动议不成立。除了上述问题之外,任何平局票决均要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