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解析

本条是关于资敌罪的规定。任何人,无论其是否受到军事法的管辖,一旦违反了本条的规定,就由军事法庭或者军事审判委员会进行审判。本罪主要由五个罪状组成:

(1)资助敌人。被告人通过向敌人提供特定的武器、军火、军需补给、金钱或者其他物品来进行资助。为战俘提供法律规定的住所、持续品以及其他的设施,不构成资助敌人或者企图资助敌人罪。

(2)企图资助敌人。被告人作出了特定的外在行为,其目的在于向敌人提供武器、军火、军需补给、金钱或者其他物品,行为的程度已远远超过了准备阶段,对法益产生紧迫的现实危险,即已经开始着手。

(3)窝藏、保护敌人。被告人未经授权窝藏或者保护了其明知为敌人的人。窝藏和保护既可以采用物理的形式,例如提供酒窖作为敌人的藏身之处所,也可以通过语言等方式来进行,例如蓄意告知己方人员敌人虚假的藏身地点。

(4)向敌人提供情报。被告人未经授权,蓄意将机密情报告知敌人;该机密信息确属真实,或者包含部分真实信息。向敌人提供情报是与敌人进行通联的更加严重形式,即在通联的过程当中向敌人提供了有用、有价值的秘密信息。

(5)与敌人进行通联。被告人未经授权,明知对方系敌人还与其进行交流、通信或保持任何形式的往来。交流、通信或者往来的方式、内容和意图为何与案件无关,也无需要求从敌方获得回应或者被敌方接收,只要被告人发出相关信息,即构成既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