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本条是关于美国《统一军事司法典》属地管辖的规定。内容看似很简单,就只有一条,“本法适用于所有地区”。但是在笔者看来,这更多的是具有宣誓意义而非实质意义。通常在论及法律的适用范围时,主要包括法律的空间范围和时间范围。而空间范围主要解决是的一国法律在什么地域、对什么人适用的问题。从上文第2~4条的论述中,可以发现强调的是该法典对什么人具有管辖权;而第5条论述的是对哪一领域范围内的行为具有管辖权。从文本的表述上来看,其用的词汇是“all places”(所有地区),这里的所有地区是指美国领土内的所有地区还是世界上的所有地区,笔者不想妄下结论,但可以从其他条文的表述中窥得一二。《法典》第2条第12款中列举了在特定地区的人受法典管辖,包括“在美国本土以及波多黎各、关岛和维尔京群岛之外,由相关军种部长管控的租借、保留或者获得使用权地区”,如果第5条中的所有地区指的仅仅是美国领土内的所有地区,应当也会采用类似的形式表现出来,因此,从法典上下文本分析的角度来看,这里的“all places”恐怕指代的是世界上的所有地区。在论及国内法的地域效力时,通常的表述是法律在本国境内有效,即在一国境内,无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无国籍人,都应当遵守该国的法律。国内法是否会有超出国境的域外效力呢?
中国刑法也有关于属地管辖的规定,《刑法》第6条第1款明确指出:“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从该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刑法的属地管辖范围是我国国境以内的全部领域。反观美国《统一军事司法典》的规定,其适用范围居然是世界上的所有地区,乍看之下有点不可思议,法典当中为何要有这种没有实质意义的规定呢?所谓的所有地区,承载的难道只是宣誓价值么?笔者认为,对于《法典》第5条的规定,应当结合上下文语境进行分析,法典对于管辖权的规定,其重点在于是谁(who)而不是在哪儿(where)实施了法典中明令禁止的犯罪行为,换言之,如果一个人不具备受统一军事司法典管辖的身份,即使在美国本土实施了相关的犯罪行为,也不会受到法典的管辖;如果行为人受法典管辖,即便在美国国境外实施了特定的犯罪,管辖权也不会因为超出国界而灭失,这就非常类似于属人管辖权。我国《刑法》第7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国领域外犯我国刑法规定之罪的,适用中国刑法。也就是说,刑法对于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的适用并不仅仅局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这两类特定的人只要实施了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均会受到法律的管辖,从这个角度上来看,对特定的人而言,法律的适用范围确实是“世界上的所有地区”。因此,所谓的法律适用于“任何地区”,其本质含义是法律对“特定人”的效力适用于“任何地区”,也就是说,美国《统一军事司法典》的属地管辖是依附于属人管辖而存在的。